建⽴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决定》提出,建⽴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统⼀招录,⼀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般从下⼀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为何建⽴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因为我国法律职业⼈在素质上是有所⽋缺的,⽬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太空,理论性太强,实务太少,⼀些刚刚不毕业的学⽣可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到中级⾼级法院中担任法官检察官,⽽这⼈很可能因为缺乏司法经验,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对案件的判断不公正。只有保证这⼀体的专业性,才能使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当中的⽔平有所保证。基层法院由于案件较多,刚进⼊司法体制的法官和检察官积累⼀定的经验和更熟练的运⽤理论知识。
有何意义
建⽴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法官在基层更好锻炼、历练⼈⽣,阅历丰富后,再向更⾼层级的法院发展,⾃下⽽上的过程符合司法实践规律。随着法院机构⼈员的⼀系列改⾰推进,将使法官更好地⾏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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