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宪法修正案全文修改了哪些?(二)
2018年宪法修正案全⽂修改了哪些?(⼆)
⼤家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代表我国的最⾼⾏为准则和法律效应,依法保障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时代赋予了宪法新的内容,新修改了宪法。那么,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全⽂修改了哪些?
五、宪法第⼀条第⼆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
为:“国家⾏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七、宪法第四条第⼀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宪法第⼆⼗四条第⼆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
公德,在⼈民中进⾏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九、宪法第⼆⼗七条增加⼀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作⼈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宪法宣誓。”
⼗、宪法第六⼗⼆条“全国⼈民代表⼤会⾏使下列职权”中增加⼀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项⾄第⼗六项。
⼗⼀、宪法第六⼗三条“全国⼈民代表⼤会有权罢免下列⼈员”中增加⼀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宪法第六⼗五条第四款“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员不得担任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员不得担任国家⾏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三、宪法第六⼗七条“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的⼯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的⼯作”;增加⼀项,作为第⼗⼀项“(⼗⼀)根据国家监察委
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项⾄第⼆⼗⼀项相应改为第⼗⼆项⾄第⼆⼗⼆项。
⼗四、宪法第七⼗九条第三款“中华⼈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民代表⼤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民代表⼤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宪法第⼋⼗九条“国务院⾏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作和城乡建设、⽣态⽂明建设”;第⼋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政和监察等⼯作”修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政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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