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移交检察院以后的程序是什么
案⼦移交检察院以后的程序是什么
对于公诉案件,需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为⼈的刑事责任。那么,案⼦移交检察院以后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移交检察院以后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移交来的证据进⾏审查,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然后再向法院公诉。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台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性质的犯罪中,法律⼜规定了若⼲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
2.有⽆遗漏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因此,在审查起
诉时要注意审查有⽆遗漏犯罪嫌疑⼈的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的全部罪⾏,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例如,在审查盗窃、、⾛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教唆犯;审查个⼈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是⼈民检察院的职责之⼀,因此,⼈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先要审查犯罪嫌疑⼈的犯罪⾏为是否给被害⼈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作进⾏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民检察院对案件进⾏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和询问证⼈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移交来的证据进⾏审查,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然后再向法院公诉。⼈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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