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
篇一: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一、什么是司法?司法有何特点?
我国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
特点:1.民主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司法的民主性还集中表现在公民参与司法上。设立人民陪审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
2.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3.公正性。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
本质反映。
4.效率性。多、快、省。
5.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权威性。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
7.被动性。不告不理。
二、什么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教养制度。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简史
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审判从属于行政。19549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同时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平等并统一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国家体制。只服从法律。
1969年正式撤销各级检察机关,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1978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并将其正式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197812月人民司法制度得到迅速恢复和全面发展。
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建立和实施了行政审判制度。
四、司法公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五、司法效率的内涵和构成要素
司法效率所要描述的应当是司法活动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六、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
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所必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因而有其相辅相成的一面;但由于效率具有绝对性而公正具有相对性,所以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又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国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
七、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含义和保障机制
司法独立的含义: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一个法院的审判
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保障机制:1.法院单独设置,自成体系。法国特设了权限争议法院,专门审理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在权限上的争议案件。2.法官选任严格,职务稳固。均由中央任命,且任职条件严格。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予
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3.法官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4.法官行为自由且有明确的准则和责任。自由心证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法官专任制5.法院经费独立,列入国家预算。
八、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
1、独立的主体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独立,我国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检察机关独立,具有二元性。
2.独立的方式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即由法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由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即独立的方式具有集体性。
3.独立的相对方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其独立的相对方明确、具体而有限。我国司法机关不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即独立的相对方具有广泛性。
4.独立的保障不同。资本主义的国家大都由中央任命,并实行终身制、中立制、高薪制及退休制,其各级法院的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其司法独立具有充分的保障。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均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实行任期制;经费列入地方预算,由地方财政开支,由此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独立的保障具有地方性。
九、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发展史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颁布《法官考试条例》,开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先河
1949——1986年,没有司法考试
1986——1995年,律师资格考试独存
1995——20XX年,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
20XX——统一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均适用)
十、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来行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十一、熟悉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并设军事、铁路运输、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
篇二: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
一、司法
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就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思想为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
中,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其互相制约。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审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就是法院。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属于政府行政系统。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我国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并结合中国传统,设立五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但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而检察机关则属于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法德等国类似。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就沿袭了这样体制。(前法务部部长廖正豪)
新中国建国后,借鉴的是前苏联、前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传统。在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检
察权不仅包括对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还包括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所有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是否执行和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且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干涉。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国开始实行三权分立,由国家杜马行使立法权,总统、总理行使行政权;至于司法权,虽然在法律上仍然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组成,但其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审判权的范围有所扩大,成立了专门负责监督宪法
实施的宪法法院,并且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集中在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检察权的范围有所减少,不再拥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三种机关是一种分工配合关系。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它们共同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我国的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此外,仲裁机关是国家设立的裁决技能经济、贸易及财产纠纷的机构,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或准司法性质,亦应列入司法的范围。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