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诉讼档案归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检察诉讼档案是人民检察院以办理案件为目的,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诉讼文书、声像材料及其它材料的总和。它主要由办理案件的业务部门形成。主要分为四类,即: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民事、行政诉讼案卷。根据高检会[2000]3号文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其中《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检察诉讼档案的案卷种类、归档范围、整理装订、归档时间、排列顺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觉得应该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保证案卷质量、便于归档、查阅的原则(客观、实际、规范、实用、方便的原则),将每年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做好。我是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档案员,就基层检察院案卷归档中的一些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批捕、起诉二卷合一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四条规定承办人立卷原则,案卷应由承办人在结案后整理立卷归档。因为承办人熟悉案件,了解诉讼文书材料的形成过程。由承办人立卷有利于立卷工作的完整、系统、准确、及时,从而保证案卷质量。然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阶段往往有不同的人办理,一个法定诉讼程序完结,即可视为结案,如立案侦查终结;审查批捕办结,作出批捕、不批捕决定;审查起诉办结,作出不起诉等处理结论;经过审判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都可视为结案,由承办人立卷归档;按一案一号原则,将同一案件形成的多个卷宗编分册号。如有个别案件经控告申诉、贪检、刑检等
几个业务部门,各阶段有不同的人员办理,也就由不同人员立卷,形成控申卷、反贪卷、批捕卷、起诉卷,四卷编一个档案号,分册归档。目前多数基层检察院实行大刑检,既批捕、起诉由同一人承办,结案后批捕、起诉材料可合装成一本案卷。
但对于分科的基层检察院,批捕起诉由不
同的承办人办理。根据承办人立卷原则,
就要产生批捕卷和起诉卷。但作为基层检
察院,办理的基本都是普通的刑事案件,
(自侦及较复杂的案件很少,以基层检察
院为例,2000-2004年中,80%都是刑检部
门的,只有批捕、起诉卷),形成的案件材
料也相对较少。如批捕卷有的就十几页材
料,公诉卷也仅为几十页材料,若将两卷
合二为一整理归档则比较合理。
当前采用分装产生以下几点问题:一
是立卷分散,一个卷号内有若干个分册
号,不便统计。二是装卷材料的浪费,多装
一卷就多浪费一张卷皮、一根线、一张备
考表、一张封条,因材料少还要加衬条。就
基层院每年的案卷量在几百到上千卷来
计算,每年就要浪费好多材料。三是增加
工作量。根据一案一号原则,档案员对各
部门上交的案卷要逐个对号,同案不同阶
段案卷要出编分册,对几百到上千卷来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工作量,而每一份卷要
检查、签字、盖章、编号,这样就增加很大
的工作量。四是增加库房的存放空间。多
一本卷,就要多占据一定的空间,若合装
每年将能节约三分之一的空间。四是查阅
不方便。当然集中在一个部门立卷又常会
出现因不是自己产生的材料,不愿归档的
扯皮现象。这就要求部门之间互相协调,
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协作精神,使每年的归
档工作按时、规范完成。
二、跨年度案卷的归档问题。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
法》第16条规定“跨年度的案卷归入结案
年度”。这“结案”的日期该如何定义?以前
老规定是以起诉部门案件办结,送交法院
为案件办结日期,因为到此为止办案的主
要工作已经完成。新的规定是以本机关办
理案件的终结日期即办理本案最后形成
材料的日期为结案日期。笔者赞同后一种
观点,因为案件起诉后工作并没有结束,
此后形成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及检察
机关的裁定审查或抗诉等材料也需要收
集入卷。那么跨年度的案卷归哪一年度是
以卷内最后形成材料的日期为标准。笔者
认为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一个案件
检察机关是在年末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
院的判决是在翌年初,又如有的案件虽是
当年公诉,但因案情复杂,跨年度拖的时
间较长,这两种情况该如何归档?按规定
都应该归到结案年度。笔者认为,前一种
情况归到当年较为合适。因为在我们的实
际工作中,为了便于统计及查,起诉部
门统计案件办理情况都是以本年度的统
计数字为准,以起诉书时间为标准,所以
以起诉书日期为归档年度,起诉书日期是
哪一年,此卷就归哪一年,这样比较合理。
对于第二种情况,拖延时间较长的跨年度
案卷归到结案年度较好。总之,对跨年度
的案卷应根据具体情况,归入哪年度便于
查、利用,我认为这是最重要的。
三、累犯案卷的归档问题。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十六条还规定了一案一号的立卷原则,
及以案件为基本单位进行立卷。无论同一
案件形成了多少个案卷,均应以案件为单
位编一卷号。不允许一案多号也不允许多
案一号。特别是对于集团案件和共同犯罪
案件,适用本原则。为便于管理,对于同一
案犯重新犯罪所形成的案卷亦应与前案同
编一个案卷号,这是一案一号原则执行中
的灵活运用。我觉得这样归档既便于查
又能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但在实
际工作中往往容易忽略这种情况。这就要
求档案员在检查归档案卷时,注意案犯有
无犯罪前科,是否在本院有他的犯罪档案,
若有就将再次犯罪的案卷与前一案卷同编
一个号,可编分册号。这样有利于编制和利
用检索工具,有利于档案的提供利用。
以上是我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与看
法,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将基层院的诉
讼档案归档工作做得更好。■
(作者单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
院,江苏南京)
浅谈基层检察院诉讼档案归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杨玲
专业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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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17
《档案与建设》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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