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论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检察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我国宪法对其各自的宪法地位与职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确立两种国家权力分工的同时,在特定事项中又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与重叠,包括相互监督与配合。依据我国宪法及其相关理论,厘清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深化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理论,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运行国家权力,完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务,实现正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鉴于该论题的宏大,所涉及的宪法权力理论十分广泛,本文仅尝试对检察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基本框架作一初步描摹。
一、两机关权力关系的理论溯源
分工、监督与配合的价值基础有所不同。分工体现了各种权力性质的差异;各种国家权力性质不同,须由不同机关分别行使。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各种国家权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程序运行,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超越职权或者滥用权限。配合的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兼顾效率的前提下确保公正,实现正义,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检察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宪法基础之一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意味着国家权力的分工、配置与相互关系须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科学地设定国家权力,依据事物本质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此其一。其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需要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为保证这一点,须设置一定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和纠正那些偏离宪法既定价值与目的的权力运行。其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客观上要求公正、正义与效率。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与正义虽不乏冲突,但在分工、监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可使人民意志与利益以一种最小代价与成本实现,节省公共资源。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与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分工、监督与配合。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
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关于国家各种权力配置及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与制度,后者是指具体的国家机关。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民意代表机关和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也确立了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其中行政机关既是法律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是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一切行政与社会事务;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执行与适用法律的情况。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即两机关须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所不同。三权分立承认不同国家权力分立,相互制约与平衡,各种国家权力的宪法地位平等。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机关由它
产生,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这决定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不是权力分立,而是分工;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不是制约,而是监督;二者之间不是平衡,而是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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