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第2号
——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明确执业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本指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的公司、企业等单位。
本指引所称代理纳税申报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有关涉税资料,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 本指引提供有关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指导。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本指引包含承接业务、编制计划、业务规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承接业务
第一节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 在承接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前,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和范围。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往的纳税申报资料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以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的涉税情况及风险;
(三)以往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是否存在涉税检查、涉税诉讼事件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代账公司成立条件(五)其他与签订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二节 签订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拟承接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的,应当在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前,与委托人就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条 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定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委托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业务约定书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业务范围;
(三)纳税申报等有关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四)双方对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五)有关业务终止的约定;
(六)委托业务的收费;
(七)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八)违约责任;
(九)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签约时间。
第十一条 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签订完成后,代理记账机构应对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统一编号,并归入代理纳税申报业务档案。
第三章 编制计划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在办理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前,编制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并确保执业质量。
第十四条 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计划是代理记账机构为完成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在具体执行代理纳税申报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在编制代理纳税申报业务工作计划时,代理记账机构执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委托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三)委托人的经营规模、选用的会计制度、以往的纳税申报情况、行业涉税特点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四)委托人纳税资料的归集、整理及交接环境及条件;
(五)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六)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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