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卫、广西君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桂09民终20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甘伟强江永胜谭政
【审理法官】甘伟强江永胜谭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刚卫;广西君皇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刚卫广西君皇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刚卫
【当事人-公司】广西君皇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覃耀人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梁铭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覃耀人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梁铭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覃耀人梁铭
【代理律所】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刚卫
【被告】广西君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与《合作结算确认书》约定由刘勉东代付结算款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作为定案的参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君皇公司支付300万元结算款给刘刚卫的条件是否成就。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代账公司成立条件【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君皇公司支付300万元结算款给刘刚卫的条件是否成就。君皇公司与刘刚卫签订《合作结算确认书》时,双方就已经知道刘勉东已被公安机关关押,但双方还是约定本案争议的300万元的付款条件,即刘勉东同意承担则视为刘刚
卫领取了此300万元,刘勉东不同意承担则由君皇公司继续支付此300万元。该约定是附履行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本院予以认可。由于刘勉东目前被关押,不能会见,双方均不能提供刘勉东是否同意支付此款项的依据,君皇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刘刚卫上诉要求君皇公司支付该300万元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君皇公司对尚欠刘刚卫100万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一审判决君皇公司支付刘刚卫欠款及利息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上诉人刘刚卫已预交),由上诉人刘刚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5:19: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君皇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雄,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市场、建筑业、旅游业、住宿和餐饮业项目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2017年9月6日刘刚卫(乙方)与君皇公司(甲方)签订《房屋代销售合同书》,约定: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经济开发区万
盛名都楼盘全部商品房(共288套房,建筑面积约36500平方米)给乙方代销售。双方议定上述商品房平均单价为3750元/平方米。所有商品房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价格由乙方定,甲方与乙方约定单价3750元/平方米后,乙方自负盈亏,若乙方最终销售所有房屋平均单价高于3750元/平方米以上,高出3750元/平方米部分让利给乙方所得,若乙方最终销售所有房屋平均单价低于3750元/平方米以下,低于3750元/平方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给甲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5000000元给甲方指定账户,该保证金到所有房屋销售完毕及清算清楚后再退还给乙方。……。在合同书空白处,标注有林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62×××44。 签订合同后,刘刚卫依约对商品房进行销售。2019年7月1日,刘刚卫与君皇公司签订《合作结算确认书》,约定:小区商品房销售已完成,经双方确认,现结算如下:一、应收应支和应退款。1、合作开始,刘刚卫交纳给君皇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刘刚卫转入林雄信用社账户)。2、共售出面积36905㎡,经双方确认的销售保底价为3780元/㎡,君皇公司应收的销售总收入为13950.09万元(36905㎡×3780元/㎡=139500900元)。3、刘刚卫代理实际销售上列面积实际总收入为14746.0018万元。4、君皇公司应支付给刘刚卫销售差额(提成)为:147460018元-139500900元=7959118元。5、君皇公司应退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应支销售差额(提成)两项合计为:合同履约保证
金5000000元+销售差额7959118元=12959118元。二、君皇公司已支付款(含视为支付)。1、至2019年5月15日止,君皇公司(林雄账户代转账)支付5309347元给刘刚卫。2、2019年3月20日,刘勉东(身份证号码:)代君皇公司(林生)支付300万元。(备注:现刘勉东被关押,日后如律师能会见,刘勉东若书面同意承担支付此300万元给刘刚卫,则视为刘刚卫领取了此300万元,如刘勉东书面不同意的,则由君皇公司继续支付此300万元给刘刚卫)。3.刘刚卫购买万盛华府两套房总房价为1204298元,此房价款视为刘刚卫领取了1204298元。4.刘刚卫欠万盛大酒店从2018.11.1至2019年6月1日7个月租金,经双方确认,抵扣金额80万元(其他租金另行结算),此租金80万元视为刘刚卫领取了80万元。上述1-4项共计支付款为:5309347元+300万元+1204298元+80万元=10313645元。三、尚应支付。双方确认,至本确认书签订日,君皇公司尚应支付刘刚卫销售差额(提成)款(含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2959118元-10313645元=2645473元。四、双方确认,就刘刚卫领取的销售差额(提成)款,此后君皇公司如需开具有关税务发票的,刘刚卫应尽职配合。五、应支付的2645473元,君皇公司在2019年7月3日前支付30万元给刘刚卫,7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7月30日前全部支付清,若7月30日前不能付清的按月利率2%利息给刘刚卫。梁铭作为见证人在确认书上签名摁手印。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对于君皇公司无异议的应付款100万元,予以确认。关于《合作结算确认书》中关于刘勉东代支付的300万元君皇公司应否向刘刚卫支付的问题。根据《合作结算确认书》中的备注内容,签订该协议书时,双方已经知道刘勉东已被公安机关关押,双方约定刘勉东同意承担则视为刘刚卫领取了此300万元,刘勉东不愿意承担则由君皇公司继续支付此300万元。该约定虽是给刘勉东设立了义务而且没有刘勉东的签字确认,但该约定中刘勉东仍有不承担义务的选择并且该约定是刘刚卫与君皇公司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是合法有效的。现在本案中,刘刚卫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刘勉东不愿意支付该款项,君皇公司亦不同意向刘刚卫支付。因此,刘刚卫要求君皇公司支付该300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利息的问题。君皇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给刘刚卫,构成违约。因此,君皇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从违约之日起即2019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计付利息给刘刚卫。刘刚卫主张利息从2019年8月1日起算,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西君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0万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
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刘刚卫;二、驳回刘刚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22元,由刘刚卫负担17097元,广西君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君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刚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君皇公司偿还刘刚卫结算款300万元,并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到本息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合作结算确认书》关于刘勉东代支付300万元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明显错误。该条款的“备注"应理解为刘勉东未在上述约定的2019年3月20日代付300万元,刘刚卫给君皇公司一个宽限期,该宽限期没有约定具体的期限,应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到目前远超一般合理期限,刘刚卫有权随时要求君皇公司支付结算尾款。2.一审法院将刘勉东不愿意支付该300万元款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刘刚卫是错误的,损害了刘刚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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