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居民医保报销规定(最新版)
周⼝居民医保报销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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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市居民医保报销起付标准规定: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付;
2.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按⽐例⽀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年度最⾼⽀付限额(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报销⽐例和住院统筹基⾦年度最⾼⽀付限额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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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4.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5.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住院放化疗期间只负担⼀个起付标准。
6.参保居民出院后24⼩时内以同⼀病种再次住院(含按规定上转)的,只负担两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居民经诊治可转往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不再负担转⼊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应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后24⼩时内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并办理相关⼿续)。
注意事项:
(1)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急诊、异地就医相关⼿续或⾃⾏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按规定⽐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但其就诊医疗机构必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且其医疗费⽤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属实、符合规定。
(2)按规定办理急诊住院⼿续的参保居民急诊住院发⽣的医疗费⽤、⼤中专学⽣放假回原籍住院发⽣的医疗费⽤及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的医疗费⽤,符合规定的,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
(3)参保⼈员经急诊抢救⽆效死亡的,其因急诊发⽣的普通门诊费⽤视同住院按规定报销。
重特⼤疾病医疗待遇。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法符合我省规定的重特⼤疾病保障病种范围的⼈员,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疾病医疗保障待遇。重特⼤疾病医疗待遇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省、市有关⽂件规定执⾏。
新⽣⼉医疗待遇。
新⽣⼉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母⾃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需要缴费)。新⽣⼉母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份证明、新⽣⼉出⽣医学证明,以母或⽗⾝份(母或⽗只可选择⼀⽅,先选择母⽅,母⽅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母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其母或⽗⼀⽅参加城镇职⼯医保的,按规定到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续(不需要缴费)后,⽅可享受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母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均未正常缴费的,按规定到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续并缴费后,⽅可享受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续及缴费应在新⽣⼉出⽣之⽇起90⽇内办理,办理时应提供新⽣⼉出⽣医学证明、新⽣⼉户⼝簿、⽗母⾝份证明、⽗母参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新⽣⼉从出⽣之⽇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育医疗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定额⽀付。定额标准为:⾃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付。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同时有⽣育合并症、⽣育并发症发⽣的,其医疗费⽤不再实⾏定额⽀付,由城乡居民医保基⾦按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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