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凌宇、刘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凌宇、刘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嗨租车价格【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74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万迎柳波宋凯 
【审理法官】万迎柳波宋凯 
【文书类型】裁定书 
魔剑养成【当事人】赵凌宇;刘军 
【当事人】赵凌宇刘军 
【当事人-个人】赵凌宇刘军 
【代理律师/律所】刘珊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王忠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寇爽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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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刘珊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王忠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寇爽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珊王忠坤寇爽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凌宇 
【被告】刘军 
【本院观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功能、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证明标准、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不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关联性拘留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功能、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证明标准、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不同。本案中,赵凌宇将购房款交付给刘军,刘军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受理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虽然案外人周涛和张丹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但从现有证据情况看,该情形并不直接导致法院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予审查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赵凌宇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
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46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7:36:03 
赵凌宇、刘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传递信息的方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终74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凌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爽,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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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凌宇因与被上诉人刘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4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的方式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凌宇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4639号民事裁定,指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2.将本案案由由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1.赵凌宇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起诉刘军,与刑事案件不具有关联性,不应未经审查就驳回赵凌宇的起诉。赵凌宇经人介绍与刘军相识,刘军称能帮忙买到力贝肯山的打折房产,于是赵凌宇委托刘军代为购买力贝肯山房产,并将购房款89万元支付给刘军。本案中刘军既不是开发商,亦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可见赵凌宇与刘军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案由确定为
买卖合同纠纷,显然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赵凌宇在力贝肯山售楼处询问才得知刘军没有代为购买房产,亦没有将购房款返还给赵凌宇,于是赵凌宇才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报案,在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并未将刘军列为犯罪嫌疑人,刘军至今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显然该刑事案件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刘军在接受委托事项后,未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和控制损失发生,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导致赵凌宇的损失发生,该案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结为依据。即使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结的结果为依据,也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非驳回起诉。2.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裁定驳回赵凌宇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该法律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才被驳回起诉。本案赵凌宇与刘军应属经济纠纷,赵凌宇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起诉的,刘军并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适用该规定。其次,刘军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案与刑事案件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赵凌宇曾经报案,就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也不能仅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不进行实体审理,这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此外刑事案件未经审理完结,并未追赃,也没有对刘军收取多人购房款的行为进行定性,赵凌宇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如法院
经审理支持了赵凌宇的诉讼请求,刘军可以作为受害人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应依法审理,明确刘军在本案中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是否具有违约行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军辩称:一审裁定驳回赵凌宇起诉完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1.本案的基本事实:赵凌宇是刘军的朋友汪培忠的朋友,赵凌宇从汪培忠处听说刘军的朋友周涛有能力低价购买招商贝肯山四期商品房,就让汪培忠恳请刘军帮忙联系周涛,刘军鉴于与汪培忠的朋友情谊,帮忙联系周涛,周涛表示可以帮助赵凌宇以人民币139万的价格购买招商贝肯山四期115平方米商品房一套。刘军并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理人,也不是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代理人,更不是赵凌宇的代理人,只是以汪培忠朋友的身份帮助赵凌宇联系了周涛,2018年6月29日周涛通知赵凌宇,如想购买房产就在三日内交付全部购房款(139万元),汪培忠向刘军表示当天仅能够先交付50万元,剩余89万需7月10日左右才能交付,而周涛要求必须三日内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汪培忠恳请刘军先行替赵凌宇垫付89万元与其交付的50万,共计139万一并转给周涛。刘军鉴于汪培忠的朋友关系,同意为赵凌宇垫付,后2020年7月3日赵凌宇委托朋友郭淑霞偿还刘军人民币50万,2018年7月10日赵凌宇向刘军偿还39万,以上事实周涛均予以认可。2019年10月2日周涛告知,所有人都被张丹(周涛的妻妹)骗了,即案外第三人张丹承认其欺骗了所有购房人,并已经向哈尔滨
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10月18日周涛也因涉嫌与张丹共同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又再次变更强制措施已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得知上述情况后,刘军立即将该情况通知汪培忠,2019年11月中旬左右,赵凌宇也已经自行前往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大案二队以受害人身份报案,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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