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成功辩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小爷我算不上流氓也算不上仙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曾永红、李松琴律师担任李某某涉嫌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蛇果和苹果的区别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量刑。
1、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无论是否明知其实施转账分流的资金来源于所得,均不成立罪。其一,李某某等人对于有关资金可能属于犯罪所得,是属于违法性认识。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基本前提,如果不明知有关资金属于犯罪所得那是没有违法性认识是不成立犯罪的。其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关于五一劳动节的诗……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此条规定已经明确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明知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条件。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是客观行为要件。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明知是所得而予以协助转账、取现的属于罪的共犯是存在逻辑错误的。明知不是犯罪行为,通谋才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各被告人与犯罪团伙存在通谋行为。
2、德一季度将援乌40辆步兵战车无论王某某是否与团伙是否存在事先通谋,对于李某某均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其一、王某某实际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组织谢某、李某某等进行转账,取现等活动,二是向团伙发送银行卡。因此,李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的犯罪故意存在重合,但不完全相同。也许团伙归案以后能够查证王某某与其有通谋行为,甚至追究王某某的罪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本案各被告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其二、目前与王某某联系接单的上家身份不明,虽然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损
失的资金部分流入各被告管理的银行卡,但仍然不能确定与王某某联系人员属于团伙成员以及存在共谋的客观事实。
3、李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等上游犯罪既遂以后独立实施的下游犯罪。即便没有李某某等人的参与,也不会显著提升的成功率。电信成功率的高低取决于团伙对于被害人的识别、媒介的利用、情景的设计等因素。而不再于资金被骗后的多手转移、隐瞒。因此,即便没有本案被告人的参与,电信的危害和风险依然没有消除。因此,各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增加了公安机关查缉的难度,而非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各被告的行为,与电信行为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明显不具有相当性。
二、对李某某的量刑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节
1、在本案中,李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1)关于李某某入股10万元不应明显影响他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的认定:其一、该款确系由王某某借用,且因其无法偿还后由其提出让李某某作为股东,但实际上10万元已经用尽,只是王某某的还款方式,10万元对案件发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并且王某某只是口头
让两球胜是什么意思承诺分红,事后并未兑现,实际上该团伙运作的开支都由王某某负责,李某某也并没有按照20%分取利益,李某某也没有从事团伙的管理工作。
(2)李某某系受王某某的安排、管理。从所有人的供述都能够明确证实,王某某是该团伙的实际组织者和最大获益者和犯罪资金引入者李某某等人只是听从安排工作,作用较小。其他的都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2、李某某系坦白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李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来看是第一时间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各被告人中认罪态度最好的被告人之一,又当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受王某某裹挟教唆才加入犯罪团伙,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为体现罪责行相适应,和避免量刑畸轻畸重,本案应当为本案的上游犯罪团伙归案后的量刑理由余地和空间,因此不宜对本案被告人判处过重刑罚。
4、李某某家庭条件困难,系家庭顶梁柱。李某某图书室管理制度的母亲患有脑梗、糖尿病,父亲患有慢性肺炎,跟随他们家居住的叔叔属精神残疾,三人均需要定期和检查,李某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全家的依赖,请求法院考虑其特殊的家庭情况,酌情考虑。
5、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涉嫌犯罪的金额以及获利、参与度的情况。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建议人民法院在4年以内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予采纳!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曾永红、李松琴
                                    2020年7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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