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分行为研究——以罪为例
财产处分行为研究——以罪为例
2011年第5期
(总第120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JilinPublicSecurityAcademy
No.5,2011
Odober,No.120
财产处分行为研究
——
以罪为例
谢林含
(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1)
摘要:财产处分行为在民事法律上指能够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
法律行为成立就直接发生财产权利的设定,转移,消灭的效果.它包括物权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财
产权处分行为.在犯罪中,财产处分行为是连接欺骗行为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不可缺少的中间
因素.另外,财产处分行为还能更好地区别罪和盗窃罪.在主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
移占有的意思;在客观因素上,财产处分行为就是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没有转移占有的行为不是
财产处分行为:在对象上,财产处分行为是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行为人骗取他人
放弃财物后马上取得该财物的,成立.财产处分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行为,而且包括不阻止将财
物转移占有的不作为行为.
关键词:财产处分行为;罪;中间因素;行为主体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2011)05—0087-06 财产处分行为一般都和罪有关.财产处
分行为是指由于受骗者的错误认识将财产转移
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行为."处分"在旧中国的
《刑法》,现今日本的《刑法》中使用的都是"交付"
古代信息传递方式一
词.①虽然"交付"和"处分"两个词没有多大区
别,但是因为罪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人的财
务,财产性的利益,所以从刑法理论上"处分"比
"交付"更为严肃和准确.本文主要是探讨罪
中的被骗者(或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罪
魔皇80刷图加点是最常见的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也是改革开放
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犯罪.而且呈现出手段多样
化,类型多元化,涉案领域复杂化等特点.另外,
罪还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被害人普
遍存在着过错.我国《刑法》上的通说认为,
罪是基于被害人(广义)有瑕疵的意思而转移财
产的犯罪.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
以及基于欺骗行为引起对方产生的"错误认识",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
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因此,罪
的成立需要有被害方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缺乏
受骗者的处分行为,即使行为人取得了财产"诈
怎样制作拉面骗"也不能认定.mlEl中国的判例也指出:"若取得
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
之完成".[2]我国《刑法》对罪采用的是简单罪
状的立法形式.对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没有
作明文规定,但理论上认为,被骗者处分财物是诈
骗罪完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处分行为和
罪到底是什么关系,何为处分行为及处分的主体
等问题,从理念和实践上都有争议,这些争议在实
践中影响对某些案件的定性处理,因此有必要予
以探讨.
,罪和财产处分行为的关系
(一)罪的定性
对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收稿日期:2011—07—10
作者简介:谢林含(1988一),女,吉林长春人,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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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
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
为.罪的种类很多.如金融,集资,
贷款,有价证券,票据,信用卡
等.如在2005年,许多媒体报道过一则消息:河南
名自考本科生刘志刚伪造虚假简历.冒充北京
大学在读博士生蒙蔽求职单位.被发现后,检察
机关以涉嫌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作出
公开审理后,一审认定其罪成立.为此,刘志
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其法律依据是:从有关报道来看.刘志刚通过
简历行为,骗取了在郑州航院的工作机会.而
该校也将其当成高级人才,并按照学校引进人才
政策及其要求,给予刘志刚安家费,工资,津贴等
共计4.6万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因此,法院认定刘志刚罪成立,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中刘志刚以非法占有郑州航院安家费,工资, 津贴等4.6万元及一套住房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即在简历中编造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曾在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工作.从而骗得了相关单位的财物.正是刘志刚的假简历.使郑州航院对其学历,工作经验等背景信以为真.并"自愿"地给予其高级人才的待遇.这实质上违背了该单位的本意.因此,刘志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
告白的话怎么说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罪,定性是正确的. (二)财产处分行为是罪的构成要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只有罪
才有财产处分行为,没有财产处分行为就没有罪,并且以既遂为标志.刘志刚案件被骗
者是郑州航院,郑州航院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的结果是4.6万元和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因此.我们把财产处分行为作为罪的构成要件.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审判实践的结论.
1.从案件因素理解.财产处分行为作为案件
的构成要件,必须由罪的案件提供.一方面,
罪成立,财产处理期间必须是被害人因受欺骗而导致错误的结果.也就是说.被害人必须具
有自由地就财产处分作出决定的意识转移财产. 所以说财产处分转移是由被害人主观意识所决
全球通用语言
定的.另一方面,财产损害是客观的内容.财产处
分本身就意味着财产要转移.不管是干什么——投资,买股,做买卖,总之是被骗之后的决定行
为.受骗者的财产从客观上都是要受到损失的.
因此,笔者认为财产处分行为作为罪的主观
意识与客观内容之间的要素也是必需的.
2.从过错因素分析.财产处分行为是因为被
qq空间显示不了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实施的,所以认识错误的内容必须是关于处分财产或转移财产的认识错误,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错误.换
言之.只有当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时,才
可能成立罪的既遂.如果只是要求有处分行为,而不限定认识错误的内容,那么,要么不能划定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要么不能说明罪的未遂.例如.行为人声称被害人的孩子在外边和人打
架了,都在派出所,这时行为人趁被害人到派出所
时拿走其住宅内的贵重物品.虽然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认识错误,但该认识错误的内容并不是处分财产仅此便可以否认罪的成立.
如果仅仅根据没有处分行为而得出不成立既遂的结论,那便意味着该行为可以成立未遂.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通说认为处分行为在认识错误与取得财产之间起连接作用,少数说认为处分行为在财产转移的意思与财产损害之间起连接作用.二者其实并不矛盾.只不过少数说强调说明了"认识
错误"仅限于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_o由此看来,如果受骗者的认识错误与财产处分无关,那么,即使其
将财产交付给他人,也不能视为处分行为.例如,一
位服装售货员只是让顾客试穿一下西服,即使顾客趁机穿着西服离开商店,其行为也不构成罪.
因为售货员所产生的不是处分西服的认识错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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