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7条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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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主观⽅⾯是过失。如果⾏为⼈是与对⽅当事⼈恶意串通,合伙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的共同犯罪⽽不再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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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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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表现为两种⾏为,即⾏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聚美优品韩庚
(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是指⾏为⼈根本不履⾏或者不正确地履⾏⾃⼰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合同的义务,致使他⼈利⽤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
(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
⽴案标准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百六⼗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材料科学与工程就业方向与前景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作⼈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是指对⽅当事⼈的⾏为已经涉嫌犯罪,不以对⽅当事⼈已经被⼈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作为⽴案追诉的前提。
刑法法条
第⼀百六⼗七条【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
1.区分罪与⾮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为⼈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损失,如果在签订、履⾏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2.区分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作⼈员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
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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