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量观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SL21-90
降水量观测规范1991-02-21发布1991-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司
批准部门:水利部
目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观测场地
第一节场地查勘
第二节场地设置
第三节场地保护
第四节雨量站考证簿的编制
第三章仪器及安装
第一节基本技术要求
第二节仪器的主要组成和适用范围
第三节仪器安装
第四节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雨量器观测降水量
第一节观测时段
第二节液态降水量观测
第三节固态降水量观测
第四节特殊观测
第五节观测注意事项
第五章日记型自记雨量计观测降水量第一节虹吸式自记雨量计观测降水量第二节翻斗式自记雨量计观测降水量第六章长期自记雨量计观测降水量
第一节自记周期的选择
第二节观测方法
第七章降水量资料整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雨量器观测记载资料的整理
第三节日记型自记雨量计记录资料的整理第四节长期自记雨量计记录资料的整理附录一雨量站考证簿编制说明
附录二F-86型防风雨量器的安装
附录三雨量站观测记载簿填制说明
附录四降水量观测误差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基本雨量站的降水量观测技术,提高降水量观测资料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基本雨量站的降水量观测,包括单独设立的基本雨量站和水文站、水位站、水面蒸发站及地下水位站等兼作基本雨量站的降水量观测。
各类水文自动测报或遥测系统中作为基本雨量站的降水量观测,亦应执行本规范。
第1.0.3条雨量站的任务是在选定的观测场使用雨量器或自记雨量计进行降水量观测。其观测项目、记录精度、观测段次、是否观测降水起止时间、资料整理等均应按照《测站任务书》执行,一般情况下,雨量站不得自行改变。
第1.0.4条降水量观测项目,一般包括测记降雨、降雪、降雹的水量。单纯的雾、露、霜可不测记。必要时,部分站还应测记雪深、冰雹直径、降水强度、初霜和终霜日期等特殊观测项目。
降水物符号:
降水物符号记于降水量数值的右侧,单纯降雨和无人驻守雨量站不注记降水物符号。
第1.0.5条降水量单位以毫米(mm)表示,其观测记载的最小量(以下简称记录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需要控制雨日地区分布变化的基本雨量站和蒸发站必须记至
0.1mm。
二、不需要雨日资料的雨量站,可记至0.2mm;多年平均降水量大于800mm地区,亦可记至0.5mm。
三、无人驻守观测的雨量站和汛期雨量站,可记至0.5mm;多年平均降水量大于800mm地区,也可记至1mm。
第1.0.6条雨量站选用的仪器,其分辨力不应低于该站规定的记录精度,在观测记录和资料整理中不应采用估读或进舍的办法,而应和仪器的分辨力一致。
第1.0.7条降水量的观测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随夏时制改变。记起止时间者,观测时间记至分;不记起止时间者,记至小时。每日降水以北京时8时为日分界,即从昨日8时至今日8时的降水为昨日降水量。
观测所用的时钟、表的走时误差每24小时不超过2分钟,并应每日定时与广播电台对时校正。
第二章观测场地
第一节场地查勘降雨量怎么测量的
第2.1.1条降水量观测场地的查勘工作应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查勘前应了解设站目的,收集设站地区自然地理环境和交通等资料,并结合地形图确定查勘范围,做好查勘设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2.1.2条观测场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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