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冯卫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1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14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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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冯卫娜
【当事人】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冯卫娜
【当事人-个人】冯卫娜
【当事人-公司】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季宏伟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季宏伟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季宏伟
【代理律所】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
【被告】冯卫娜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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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3:14:24
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冯卫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114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
南路64号美华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盖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材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卫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伟,陕西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体检”)因与被上诉人冯卫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普惠体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平,被上诉人冯卫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普惠体检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普惠体检不向冯卫娜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35962.09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普惠体检不向冯卫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00元;4.本案仲裁费、诉讼费由冯卫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受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普惠体检始终未能恢复有序经营,根据普惠体检的考勤记录显示,冯卫娜于2020年1月出勤8天、5月出勤17天、6月出勤18天、7月出勤12天,其余时间均未到岗,也未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履行缺勤手续,按照普惠体检公示的《考勤管理办法》均应属于旷工。根据冯卫娜的实际出勤天数核算,冯卫娜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的应发工资为5057元,故一审判决普惠体检应向冯卫娜支付工资35962.09元与事实不符。二、按照普惠体检公示的《考勤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条关于旷工的规定,全天无打卡记录,并未进行缺勤审批,将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视为自愿提出离职。冯卫娜工作期间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视为冯卫娜自愿离职且冯卫娜至今仍有部分业务款项未向公司归还,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判决普惠体检应向冯卫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0元,于法无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冯卫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普惠体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不向冯卫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0元、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工资48505.31元。本案诉讼费由冯卫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7月,冯卫娜入职普惠体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7月12日,冯卫娜与普惠体检双方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冯卫娜在普惠体检从事销售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具体工作内容是客户开发,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7000元加奖金提成等。2020年2月8日,普惠体检在钉钉系统发送《关于普惠体检集团延迟复工的通知》,载明:“…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延迟公司收假复工时间,具体复工时间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和各级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将提前2天做另行通知。”2020年4月11日,普惠体检在钉钉系统发送《关于普惠体检健康产业集团第一期线上培训的通知》,通知2020年4月12日进行《健康服务职业素质提升及新冠××疫情防控》专题第一期线上培训。2020年7月27日,普惠体检向冯卫娜支付1月份工资3667.56元,其余工资未支付。2020年9月3日,冯卫娜向普惠体检提出离职,普惠体检表示同意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冯卫娜在职
期间,普惠体检未为冯卫娜缴纳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的养老保险,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的医疗保险,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2020年9月15日,冯卫娜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普惠体检拖欠工资及违法等理由请求:1.解除冯卫娜与普惠体检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定普惠体检向冯卫娜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0元;2.普惠体检向冯卫娜支付业务提成99432.6元;3.普惠体检向冯卫娜补发2020年1月至8月的工资96332.44元,及支付逾期发放工资赔偿金96332.44元;4.普惠体检为冯卫娜补缴2016年3个月、2020年6-9月养老保险;补缴2016年1月-8月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缴2020年6月-9月的医疗保险;补缴2020年8月-9月的工伤、失业保险。5.普惠体检向冯卫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社保转出手续。2020年11月11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冯卫娜与普惠体检于2020年9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普惠体检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卫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000元;三、普惠体检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卫娜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工资合计48505.31元;四、普惠体检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卫娜业务提成84034.6元;五、普惠体检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冯卫
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本委确定普惠体检为冯卫娜办理缴纳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3日的养老保险,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3日的医疗保险,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3日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具体能否补缴及补缴的办法、期间及数额仍以社保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为准,冯卫娜与普惠体检分别承担各自应缴部分);七、驳回冯卫娜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07年7月,冯卫娜入职普惠体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2020年西安市新冠××疫情的实际情况和普惠体检关于复工的通知可以确定普惠体检自2020年2月起因疫情停工,2020年4月12日起开始复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人社函(2020)20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西安市莲湖区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的75%为1350元,本案中,2020年2月至4月11日期间,普惠体检因受疫情影响停
工停产,冯卫娜未提供劳动,普惠体检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冯卫娜2020年2月至4月11日期间工资3134.49元(1350元+1350元+1350元÷21.75×7天)。冯卫娜在职期间,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7000元加奖金提成等。普惠体检在诉状中陈述冯卫娜在5月、6月、7月有出勤天数,打卡考勤记录显示冯卫娜存在部分天数未打卡考勤。冯卫娜系销售人员,不实行严格的打卡规定,双方均确认冯卫娜在2020年有业务提成84034.6元,故综合案情应认定冯卫娜自2020年4月12日复工后至8月底正常上班,普惠体检应按照7000元的标准支付冯卫娜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工资32827.6元(7000÷21.75×15天+7000×4个月)。综上,普惠体检应依法支付冯卫娜2020年2月至8月期间工资35962.09元。冯卫娜要求其余工资部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普惠体检自2020年年初起一直拖欠冯卫娜工资,冯卫娜辩称是因普惠体检一直没有正常发放每月工资,为了生活无奈才提出离职,要求普惠体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00元之主张,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仲裁裁决后,冯卫娜未提起民事诉讼,普惠体检未对仲裁裁决确认普惠体检与冯卫娜于2020年9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普惠体检支付冯卫娜业务提成84034.6元、普惠体检为冯卫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仲裁驳回冯卫娜要求支付逾期发放工资赔偿金等请求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对上述仲裁结果的认可,予以确认。冯卫娜要求普惠体检补缴部分在
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之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一、原告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卫娜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3日解除;二、原告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冯卫娜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35962.09元;三、原告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冯卫娜业务提成84034.6元;四、原告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冯卫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00元;五、原告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被告冯卫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六、驳回被告冯卫娜其余仲裁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西安普惠健康体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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