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50348-2018
GB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
1.0.6: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领域开展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安全准入机制,选用安全可靠的产品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业设计、施工和服务队伍。
6.1.3: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系统的安全防范效能外,还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人员疏散的需要。
6.1.5:高风险保护对象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结合人防能力配备防护、防御和对抗性设备、设施和装备。
6.3实体防护设计
6.3.6(1、2、4、5):周界实体屏障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周界实体屏障的位置;周界实体屏障的防护面一侧的区域内不应有可供攀爬的物体和设施;
②有防爆安全要求的周界实体屏障,应根据爆炸冲击波对防护区域的破坏力和(或)杀伤力,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④有防攀爬、防穿越、防拆卸、防破坏、防窥视、防投射物等防护功能的周界实体屏障,其材质、强度、高度、宽度、深度(地面以下)、厚度等应满足防护性能的要求;
⑤穿越周界的河道、涵洞、管廊等孔洞,应采取相应的实体防护措施。
6.3.8(2、3):车辆实体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②车辆实体屏障应具有减速、吸能、阻停等防护功能;应根据防范车辆的载重、速度及其撞击产生的动能,合理设计车辆实体屏障的高度、结构强度、固定方式和材质材料等,满足相应的防冲撞能力要求;
③有防爆安全要求的车辆实体屏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距离;
防范区可以自由出入吗6.3.11(1、3):建(构)筑物平面与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应合理设计建(构)筑物场地道路的安全距离、线形和行进路
线;应利用场地和景观形成缓冲区、隔离带、障碍等,发挥场地与景观的实体防护功能;
③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特性的保护目标,其存放场所或独立建(构)筑物应设置和远离人的位置。
6.3.12(3、4):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③有防爆炸要求时,建筑物墙体应进行防爆结构设计;有保密要求的场所,应进行信息屏蔽、防窃听窃视设计;
④建(构)筑物的洞口、管沟、管廊、吊顶、风管、桥架、管道等空间尺寸能够容纳防范对象隐蔽进入时,应采用实体屏障或实体构件进行封闭和阻挡。
6.3.13(2、3、4):建筑门窗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②有防盗要求时,保护目标所在的部位或区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采用相应安全级别的防盗安全门和相应防护能力的防盗窗;
③有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要求时,保护目标的门窗应采用具有相应防护能力
的材料和结构;选用的防爆炸和(或)防弹和(或)防砸玻璃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应安全级别的规定;
④金库等特殊保护目标库房的总库门应采用具有防破坏、防火、防水等相应能力的安全门。
6.4电子防护设计
6.4.3(2、3、4、5、6、7、8、1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安全等级、探测、防拆、防破坏及故障识别、设置、操作、指示、通告、传输、记录、响应、复核、独立运行、误报警与漏报警、报警信息分析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②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入侵行为或触发紧急报警装置,并发出入侵报警信号或紧急报警信号。
③当下列设备被替换或外壳被打开时,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防拆信号
a)控制指示设备、告警装置;
b)安全等级2、3、4级的入侵探测器;
c)安全等级3、4级的接线盒。
④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探测器电源被切断、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时,控制指示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⑤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防区(回路)的瞬时防区、24h防区、延时防区、设防、撤防、旁路、传输、告警、胁迫报警等功能进行设置。应能对系统用户权限进行设置。
⑥系统用户应能根据权限类别不同,按时间、区域、部位对全部或部分探测区域进行自动或手动设防、撤防、旁路等操作,并应能实现胁迫报警操作。
⑦系统应能对入侵、紧急、防拆、故障、胁迫等报警信号来源、控制指示设备以及远程信息传输工作状态有明显清晰的指示。
⑧当系统出现入侵、紧急、防拆、故障、胁迫等报警状态和非法操作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在现场和(或)监控中心发出声、光报警通告。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6.4.5(1、2、3、4、5、7、10):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视频/音频采集、传输、切换调度、远程控制、视频显示和声音展示、存储/回放/检索、视频/音频分析、多摄像机协同、系统管理、独立运行、集成与联网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视频采集设备的监控范围应有效覆盖被保护部位、区域或目标,监视效果应满足场景和目标特征识别的不同需求。视频采集设备的灵敏度和动态范围应满足现场图像采集的要求。
②系统的传输装置应从传输信道的衰耗、带宽、信噪比,误码率、时延、时延抖动等方面,确保视频图像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在前端采集设备到显示设备、存储设备等各设备之间的安全有效及时传递。视频传输应支持对同一视频资源的信号分配或数据分发的能力。
③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实时切换调度指定视频信号到指定终端的能力。
④系统应具备按照授权对选定的前端视频采集设备进行PTZ实时控制和(或)工作参数调整的能力。
⑤系统应能实时显示系统内的所有视频图像,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声音的展示应满足辨识要求。显示的图像和展示的声音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⑦防范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d,其他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d.
⑩系统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操作与运行日志管理、设备管理和自我诊断等功能。
6.4.7(8、11、13):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内容应包括:与各出入口防护能力相适应的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等级、受控区的划分、目标的识别方式、出入控制方式、出入授权、出入口状态监测、登录信息安全、自我保护措施、现场指示/通告、信息记录、人员应急疏散、独立运行、一卡通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⑧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安全等级的要求,采用相应自我保护措施和配置。位于对应受控区、同权限受控区和高权限受控区域以外的部件应具有防篡改/防撬/防拆保护措施。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状态(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进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安全通过。
当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共用的凭证或其介质构成“一卡通”的应用模式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与管理。
6.4.9(5):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出入口车辆识别、挡车/阻车、行车疏导(车位引导)、车辆保护(防砸车)、库(场)内部安全管理、指示/通告、管理集成等。
⑤系统应能对车辆的识读过程提供现场指示;当停车库(场)出入口装置处于被非授权开启、故障等状态时,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需要向现场、监控中心发出可视和(或)可听的通告或警示。
6.4.10(1、3、4、9):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安全检查人员操作,在专
门设置的安全检查区,通过安全检查设备的探测、识别,配合人工专业检查,实现探测、发现并阻止禁限带物品进入保护单位或区域的目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系统应能对进入保护单位或区域的人员和(或)物品和(或)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规定的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
③系统探测时产生的辐射剂量不应对被检人员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系统探测时泄露的辐射剂量不应对非被检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④成像式人体安全检查设备的显示图像应具有人体隐私保护功能。
⑨应配备防爆处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安全受控,便于取用。
6.4.12(5、9):楼宇对讲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对讲、可视、开锁、防窃听、告警、系统管理、报警控制及管理、无线扩展终端、系统安全等。
⑤当系统受控门开启时间超过预设时长、访客呼叫机防拆开关被触发时,应有现场告警提示信息;具有高安全需求的系统还应向管理中心发送告警信息;
⑨除已采取了可靠的安全管控措施外,不应利用无线扩展终端控制开启入户门锁以及进行报警控制管理。
6.6安全性设计
6.6.2(1、2、3):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②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③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6.6.4(3、5、6):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③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
⑤系统运行的秘钥或编码不应是弱口令,用户名和操作密码组合应不同;
⑥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6.6.5(1、3):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系统的防破坏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断路、短路报警功能;
③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能自动恢复原有工作状态,该功能应能人工设定。
6.12供电设计
6.12.4(3):备用电源和供电保障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③安全等级4级的出入口控制点执行装置为断电开启的设备时,在满负荷状态下,备用电源应能确保该执行装置正常运行不应小于72h.
6.13信号传输设计
6.13.1(4)传输方式的选择
④高风险保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采用专用传输网络[专线和(或)虚拟专用网]:
6.13.3(2):传输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②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的发射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固定;
6.13.4(4、5、6):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④监控中心的值守区与设备区为两个独立物理区域且不相邻时,两个区域之间的传输线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不应低于镀锌钢管。
⑤来自高风险区域的线缆路由经过低风险区域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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