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防范区可以自由出入吗年11月19日上午,原告朱某租用一辆轻货到碧波花园小区搬运一大二小旧沙发。到小区出口处遭保安阻拦,称无“放行条”不放行。朱某称“放行条”于法无据,妨碍、侵害了公民的自由出入权,是违反宪法的违法行为。“放行条”做为物业管理的一种手段不具有强制性。如果你怀疑我偷窃他人物品,你可以报警。但门卫保安不听朱某的劝说,仍然要求朱某出示“放行条”才能放行。无奈之下,朱某不得不将沙发又运回到家。此后,朱某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诉称:被告以安全为借口,擅立私法,强逼原告遵守,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自由出入权,并使原告蒙受租车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2款已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做出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4元。
一、问题
1.被告制定的放行条制度是否合法?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自由出入权?
二、解析
(一)被告制定的放行条制度合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
一、问题
1.被告制定的放行条制度是否合法?
2.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自由出入权?
二、解析
(一)被告制定的放行条制度合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依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做为安全防范措施,物业公司保安员有权对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和物品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现实中,物业公司对运出小区的物品进行登记通常不是在小区出口现场进行的,而是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由物业管理的专职人员对物品进行现场登记和检查,然后给业主出具“放行条”。“放行条”实际是物品已通过物业公司登记检查的凭证。门卫值勤保安凭放行条放行车辆和物品大大提高了车辆和物品出入小区的效率。因此,放行条制度做为物业管理行业惯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自由出入权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二)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自由出入权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给予了特别的保护。本案朱某认为物业公司的放行条制度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权,是其对人身自由权及放行条制度的理解错误。从案情可以看出,保安员要求朱某出示放行条是针对其车辆装载物品的。由于没有放行条,朱某不得不将沙发搬回家。可见,放行条限制了物品出入小区的自由而非限制了朱某的人身自由。因为,朱某做为小区业主出入小区是不需要放行条的。所以,物业公司并未侵害原告的自由出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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