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著名法官简介
曼斯菲尔德勋爵
曼斯菲尔德:罪恶奴隶制的终结者
英格兰自由的空气不能让奴隶制玷污。——曼斯菲尔德
曼斯菲尔德(William Mwrray Mansfield,1705~1793),英国法学家。生于苏格兰珀思郡的一个贵族家庭。早年受教育于珀思中学、威斯敏特学校和牛津基督教会。1730年被林肯律师学院授予律师资格。1756年至1788年任皇家法院首席法官。他是使英国法适应国家工业化要求、适应发展国际贸易和殖民地
关系的第一位法学家。其功绩在于对英国商法的贡献。为了适应殖民统治和国际贸易的需要,他打破英国法律以土地为中心、依附于土地并受到根深蒂固的司法传统限制的模式,并力图使国际商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这一改革动摇了英国商法依附于封建主义基础的状况。他还沿用国际习惯发展了有关汇票、期票和银行支票的理论与实践,并开辟了海上保险法
这一新领域。被誉为英国“商法之父”。他于1783年辞去内阁职位,任上院议长。1788年辞去首席法官职位。
废除英国的奴隶制是曼斯菲尔德的重要贡献。200多年以前,一位黑奴从非洲被带到了伦敦。在那里,他伺候主人近两年之后潜逃了。主人抓获他,给他带上铁镣。事件被交付为曼斯菲尔德法官——英国法律史上一个界碑式人物。全国都关注着这一案件,因为当时在英国约有15000名奴隶,每个奴隶价值50英镑。如果曼斯菲尔德法官判决这个黑奴是个自由人,那么,在判例法的英国,这意味着奴隶们都将获得自由,奴隶所有者将损失75万英镑。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奴隶买卖。结果,曼斯菲尔德法官以惊人的勇气,判决奴隶具有人身自由,他在判决中以坚定的口气说,英国自由的空气决不允许被奴隶制度所污染。曼斯菲尔德法官的判决如是说:“奴隶制度的状况是如此丑恶,以至除了明确的法律以外,不能容忍任何东西支持它。因此,不管这个判决造成何种不便,我都不能说,这种情况是英格兰法律所允许和肯定的。因此必须释放这个黑人。……每个来到英格兰的人都有权得到我们法律的保护,不管他在此之前受过何种压迫,他的皮肤是何种颜。英格兰自由的空
气不能让奴隶制玷污!”15000名奴隶成了自由的人,尽情地呼吸着英格兰自由的空气。
霍姆斯:伟大的异议者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霍姆斯
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是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出生在美国东北部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其父亲是哈佛大学医学院的教授,也是位有名气的诗人,母亲是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千金,父系和母系两个家族都是当地的世家望族,因此他从小生活在“往来无白丁,谈笑皆鸿儒”的环境中。在哈佛大学读书时正赶上南北战争爆发,霍姆斯毅然投笔从戎。战争期间他先后三次负伤,其中两次危在旦夕。大难不死的经历养成了霍姆斯勇敢和坚毅的性格。1866年霍姆斯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受外祖父的影响,他拒绝了从政和经商的诱惑,终身与法律为伍,先是律师,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首席法官。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他《普通法》成为美国法学的不朽名篇,确立了法学的社会和现实主义学派。
国外有名医学院
霍姆斯对宪政和法治的坚定信念成为后来无数法律学生的楷模,他的众多著述成为法学的名著经典。1885年在一次律师协会的聚会上,他解释了自己为什么选择了法律生涯:“毫无疑问,如果思考并去理解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任何事情都饶有趣味。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能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法律就象魔镜,反映的不仅是我们的生活,而且是曾经存在过的所有人的生活!每当我想到这一宏伟的主题,我都难以自制。”
他认为法律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与时俱进,与传统的观念决裂,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而不是相反。1913年,在一年一度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校友聚餐会上他诚恳地告诉他的校友:“我们也需要……学会超越我们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视的东西。”在论及法律本身与法官个人倾向的关系时,他更明确地表示:国会有权力通过“民众”所需求的任何新的立法,只要这些新法律在宪法范围之内。
大法官卡多佐在一篇名为《霍姆斯法官》的演讲中,高度评价霍姆斯:“他的嘴里常常不经意吐露精辟的补充评论与意见,在讨论宏大的主题时,轻描淡写地一带而出,其间蕴含的内容是足以构成一篇专著或是一个国家图书馆。”美国总统罗斯福钦佩霍姆斯的演说才华,他们的相识就是因为霍姆斯法官动人的演讲辞。1895年5月30日,霍姆斯应邀以一个三次受伤的内战老兵身份为哈佛大学毕业班做了题
为《士兵的信念》(The Soldier's Faith) 的讲话,霍姆斯自1863年退伍以来所有的伤痛记忆,以及那些记忆带给他的终生不渝的阴郁信念,在这篇讲话中化作了改变他命运的完美修辞:“对我来说,我相信为了生存而斗争是这个世界的秩序,对这个秩序怨愤不平只有徒劳……至少现在,而且可能只要人们还住在这个地球上,他的宿命就是战斗,并且他必须抓住战争的机会……对于士兵来说,不应去想比负伤更多的事情……如果世界被分成无数个五亩地,住在其上的人们衣食无忧,但却没有追求荣誉的神圣愚行,没有无意义的热情去探寻一种其可能性的边界熊熊燃烧因而无法触及的知识,没有他们根本无能企及其意义的理想,那我们谁又能够忍受这样一个世界?我不知道什么是真的,我不知道宇宙的意义,但是在怀疑当中,在教条的土崩瓦解当中,有一个东西我却没有怀疑,并且任何一个和我们当中绝大多数住在同一个世界上的人都不会怀疑,那就是一个士兵的信念。为了一个他几乎不理解的目的,为了一个他完全不明白的战役计划,为了他根本不知道用意的战术,这个信念指引他服从于一个盲目接受的义务而献出自己的生命,这种士兵的信念是真实的和值得崇敬的”。
霍姆斯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但不管法哲学家们怎样争论,霍姆斯法官已经成了后现代美国法律中的pop star,一位作者写道,“汽车工业有亨利·福特,爵士乐有路易斯·阿姆斯壮,好莱坞有玛丽莲·梦露,棒球有巴比·卢斯,美国法有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当过兵、杀过人,血统高贵,长得很酷,个子很高,留着尼采一样的小胡子,会写诗,做过无数煽情的演讲,有考究入时的穿着和军官风度,谈吐风雅,喜欢同年轻女人调情,五十多岁还有浪漫的跨国婚外情。所有这些,都使他成为美国法中最有趣的一个形象。他是美国梦的象征之一,他就是这样的一个pop star。”
马歇尔:四季常青的大法官
行使司法权的目的从来也不是为了赋予法官意志以效力;而总是为了赋予立法机关的意志——换言之——法律的意志以效力。——马歇尔
马歇尔于1755年9月24日出生于弗吉尼亚州福奎县日尔曼镇,家境贫寒,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但是马歇尔自幼学习刻苦,对学术研究尤感兴趣。马歇尔的父亲汤姆斯·马歇尔和美国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结交颇深,而且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经常参加与美国宪政问题有关的辩论。年轻的马歇尔无疑深受乃父的影响和熏陶,对政治发生了浓厚的兴趣。1776年,马歇尔在独立战争期间毅然从军,先当排长,后于1778年晋升为连长,并于1781年退役后在弗吉尼亚州从事律师业务,曾经先后两度被选为该州议会议员。他对大陆会议和邦联国会权力的式微和软弱表示担忧,决心为美国的强有力的联邦主义而奋斗终生。马歇尔于18岁时开始研习法律。1780年,马歇尔25岁时曾在威廉玛利学院旁听法律,但为时仅2个月。这是他毕生所受的惟一一次法学教育。1783年他与玛丽·韦利斯·安布娜女士结婚,并移居黎区蒙,家庭生活颇为美满。1788年,马歇尔被选为美国联邦宪法会议的代表。但是,马歇尔有些孤芳自赏,对仕途并不过于感兴趣。马歇尔曾经拒绝出任联邦检察长和驻法公使等要职。1798年,他被当选为美国众议院议员。在众议院议员的任期内,他曾参加过许多有关宪法的辩论会,他的发言以“鞭辟入微、立论精当”著称。1800年,马歇尔被亚当斯总统任命为国务卿。次年2月,又改任为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持续任职一直到1835年去世为止。
马歇尔担任美国最高法院院长34年多,在其任内共裁决了44件与宪法有关的案件,其中有4件最为著名。这4件案件的判决都为美国宪法设立了重要的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现在为止,美国人一直将马歇尔法官看成是美国司法历史上最为杰出的法官之一,对他的赞誉可以说是铺天盖地,无论妇孺对他皆津津乐道。马歇尔对于美国的宪法和美国的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这个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第二,在“马丁诉亨德”一案中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法院判决撤销权;第三,在1819年的“达茅斯学院案”确立了契约的保障,在本案中,马歇尔有一个贡献,就是对法人这个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第四,在“麦库洛诉马里兰州案”奠定美国联邦银行的法律基础。
1955年9月22日至24日,美国及世界各国法学名流千余人在哈佛大学举行会议,议题为“法治之下的政府”。这个会议是为了纪念马歇尔诞辰200周年召开的,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有人说,亚当斯的伟大成就就是任命马歇尔先生为最高法院院长。亚当斯于1826年自己也曾自豪地说:“把马歇尔献给美国人民是我一生中最感到自豪的事情。在我的一生中,没有任何事情使我回忆起来感到更愉快。我献给国家一个法官,他简直是一个黑尔,一个霍尔特,或一个曼斯菲尔德。” 美国有65个宪法问题专家投票排列了美国联邦法院从1789年到1969年所有法官的名次,结果所有的人一致把马歇尔列为“伟大”之列。在所有的法官中,他是惟一的一个获得如此殊荣的人。美国政治学教授、著名学者亨利·亚伯拉罕博士曾经这样评价马歇尔法官:“毫无疑问,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对于确立美国的联邦宪法体系,他
比任何人起的作用都大。正是马歇尔把最高法院从低下的——如果不是名誉败坏的——地位提高到与行政和立法部门同等的地位——也许可以说,在他担任首席法官的全盛时期,甚至把最高法院提高到统治的地位。”《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约翰·杰伊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时,美国的最高法院是缺乏生气、力量和尊严的,杰伊甚至对最高法院能否获得实权和权威表示怀疑,他认为最高法院在制度建构上存在严重的缺陷。美国最高法院自创建以来一直处在卑微状态中的不利局面,到了马歇尔时代,这一切都改变了,美国的最高法院声名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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