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思考
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思考
林金香
摘要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国民之间的流动,对于国籍的界定比以前更重要。当今社会,双重或者多重国籍已经司空见惯。双重国籍将带来何种利弊?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国籍政策的演变,分析了双重国籍的利弊,从而指出双重国籍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关键词国籍双重国籍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11-02
一、国籍以及双重国籍的出现
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
籍的人。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
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
关于国籍的概念个学者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武汉大学梁西
教授在其专著中写道: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
骑马与砍杀火与剑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一个国际之间的固定的法律
联系。
二者的共同
点可以看出,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他国人的身份标识。国籍是而
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
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
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第
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
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
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
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
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
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
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
其中,中国社会科学
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陶正华先生认为,华资、华人在
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放开双重国籍对其没有大的好处。特别
的,如果整个国家的精英阶层大部分都持有英国国籍、美国绿卡,
反而有损我们的民族凝聚力。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远不是想
象的那样安宁、祥和,不放开双重国籍,鼓励华人在当地安居就
业,虽不是最优选择,却现实而明智;若为人才流动,可原则不动,
政策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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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翻译多少分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
(五)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责任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要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双方都
应该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这就能在实践中平衡双方的举
证责任,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新法还规定,如果被羁押的人在关押期间死了,或是丧失行为能力了,他无法举证,这时候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提供证据。新法作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这一规定也将对遏制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起到一定的作
用。
三、存在的问题
新法有诸多的进步之处,让人感到非常的欣慰,但仍存在一
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
怎样创建自己的博客第一,赔偿标准太低,国家赔偿的标准远不如民事赔偿,不能
体现我们国家保障人权的决心。
第二,赔偿范围仍显太窄,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全国人
托盘天平的使用方法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也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法律并未明确对此作出规定。有解释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西班牙哥斯达黎加第五款“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的情形,但本人认为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仍应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出现在适用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是否适用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的争议。
第三,受维稳思维的影响以致出现“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这样的“错拘豁免”使得我们的结果归责原则受到了动摇。既然国家机关又一次取得了有限的“豁免权”,那么必定还会有公民的权益要为公权力作出牺牲,并且在法律上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支持。国家赔偿法作为公民权利的救济法,应真正起到救济的作用,而要保障公民权利,就需要限制公权利,以达到平衡和制约的作用。第四,赔偿的基本程序仍沿袭赔偿委员会进行书面审查的方式而没有采用诉讼的方式。这种司法赔偿的非诉讼程序未能得到修改。赔偿委员会由法官组成,但是赔偿委员会不是审判委员会,也不是合议庭,类似于一级复议机构,作出的是赔偿决定而不是判决或者裁定。由这样的类似复议机关的组织对于涉及到公民人身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制度赔偿问题作出决定,况且该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没有任何救济的机会。该规定在理论上是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的,在实践中是很难使赔偿请求人保护自己的权益。第五,虽然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没有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应当细化和具体这一规定。各界都寄希望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完善这一规定。总之,与旧的国家赔偿法相比,新法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给人们带来了实现公平公正的信心。参考文献:[1]薛刚凌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林准,马原.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3]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4]张剑.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导刊.2007(6).(上接第11页)在双重国籍现象的。例如,公安部在2003年发布
的关于户籍管理措施中,规定了出国、出境一年将不再注销其户口。这项规定实质上是允许保留了这
些留学、外出务工人员的国籍。这似乎和我们的《国籍法》关于一个公民只能有一个国籍是矛盾的。另外,目前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即使加入美国籍,照旧可以在特区居留工作,在美国出生的子女,虽然拥有天然的美国国籍,依然可以申请成为香港特区中国公民。目前,在香港持英、美、加拿大和澳洲等护照的人士有几十万人之多,但他们都可以申请特区中国公民身份。
第三,适应世界国籍
立法的趋势。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单一国籍制,转而承认双重国籍或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
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
页.李双元,蒋新苗.现代国籍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3
页.陶正华.中国放开双重国籍有弊无利.绿叶.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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