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卷 第4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0 No.4 2011年4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Ap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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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8-8717(2011)04-0019-03
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
张 晶 晶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摘 要:双重国籍问题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争论的焦点。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这一规定已经在某些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弊端。从当今的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度的承认双重国籍是吸引广大海外优秀人才投入到我国的经济建设中,保护华人华侨的切身利益,情感上贴近他们的有效手段,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本着灵活、渐进、平等的原则处理双重国籍问题,在适当时候对国籍法进行调整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籍法;双重国籍;中国;“绿卡制度” 中图分类号:DF98 文献标识码:A 一、国籍的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 (一)国籍的相关概念
国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籍指自然人的国籍;而广义的国籍不仅指自然人的国籍,还指公司法人、航空器等的国籍。本文所指的国籍仅指狭义的国籍。狭义的国籍是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1]国籍标志着一个人与隶属的这个国家的法律联系。决定赋予一个自然人国籍与否,由这个国家的国籍法自己决定。各国决定给予一个公民国籍主要取决于历史、经济、人口政策等原因,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也因各国的规定不同存在差异。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及产生的后果
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有两种,一种称为原始取得,即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主要有血统主义,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出生地主义即出生在哪个国家即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有的国家则采用血统主义兼出生地主义,有的采取出生地主义兼血统主义或者平衡的兼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李浩培先生曾于1970年末对他所收集的99个国家的国籍法进行了归类,其中纯粹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有5个;以血统主义为主兼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45个;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国家有28个;平衡的兼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21个;无任何国家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2]另一种
叫做传来取得即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一国的国籍,如婚姻、收养、认知、领土变更和个人申请加入国籍等。由于国籍的确定是由各个国家国内法所决定的,而各国的规定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经常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国际冲突,即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我们管这种现象叫做国籍的消极冲突。本文主要讨论国籍的积极冲突问题。
二、双重国籍的定义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 (一)双重国籍的定义
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描写夏天的文章(二)双重国籍的产生
1.出生而产生的。父母为采取血统主义国籍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也会产生双重国籍的现象,父母分别为采取血统主义的不同国家的公民时,子女出生即具有父亲所属国与母亲所属国两个国家的国籍。
2.根据婚姻这个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双重国籍现象。是指一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男子所在国国籍法规定因婚姻而赋予外国女子该国国籍,而该外国女子又不愿意因此而放弃自己国籍的话,那么这一女子即具有双重国籍。
收稿日期:2010-10-21
作者简介:张晶晶(1985—),女,河南洛阳人,广西师范大学09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
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涉外婚姻。
3.因收养而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
4.因入籍而产生的双重国籍的问题。一人申请加入一个国家的国籍,而这个国家接受申请不以申请人退出原国家国籍为条件,而原国家的国籍法并不要求加入其它国籍非要退出本国国籍,因此,此人具有双重国籍。
5.基于认知所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指非婚生子女在其出生时取得其母亲所在国的国籍,后来经过认知,非婚生子女自其拥有准婚生地位时即取得其父亲所在国的国籍,因此产生双重国籍。
三、传统国际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
传统国际法认为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会给日常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个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因是国家要进行建设和促进其公民的忠诚感。赋予了一个国家的国籍,即意味着可以享受这一国家的权利并且要履行这一国家的义务。那么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就意味着要效忠于两个国家,同时履行两个国家的义务。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国情不同,因此各国所规定的义务肯定不同。如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如果一个公民的另一个国籍国不要求履行这一义务,那么他该做出什么选择呢?这还只是普通的问题。但是当这两个国家产生利益冲突时,那么问题就相当严重了。例如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吧,两个国家产生战时冲突时,这个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在哪个国家服兵役对另一国家来说都会视为一种背叛。历史上因为双重国籍问题导致两国关系紧张的事件层出不穷。1812年的英、美战
争爆发原因之一就是双重国籍问题。18世纪末期,大量的欧洲人加入美国籍。但是英国坚持其所谓的“永久效忠”义务,强迫在美国船上已加入美国籍的原英国人去服兵役,使两国产生了利益冲突。[3]双重国籍往往也给第三国带来不便,如在刑事案件中,具有双重国籍的罪犯国籍国都要求第三国引渡犯罪分子时,第三个国家就很难决定该引渡给哪个国家;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罪犯的双重国籍就让第三国家很难断定该使用哪一国家的法律;双重国籍还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现象,如一个国家规定一种现象违背法律,而其另一国籍国规定这一现象不触犯法律的话,那么很可能就会成为这个人规避一国法律制裁的借口,造成司法制度的混乱。
四、现如今国际社会对双重国籍这一现象态度的变化
随着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跨国人员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双重国籍现象呈现了前所未有的暴增趋势。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这一现象从过去的排斥态度转变为了慢慢接受。为什么双重国籍会带来上述的后果,但还是有很多国家转向选择承认双重国籍呢,本人认为是因为双重国籍的优势造成了这一变化:
(一)双重国籍可以让紧缺的优秀人才有施展自己才华的广阔空间
他们可以自由迁徙选择对其发展有利的地方,这种权利会受到他所拥有国籍的国家的保障。诉讼费标准
(二)拥有双重国籍身份的人往往比较喜欢向国籍国进行投资
拥有双重国籍会方便向其拥有的国籍的国家进行资金投资或技术投资,国民待遇原则会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其国籍国也能够顺应全球化的浪潮,享受到全球化所带来的优势。
(三)可以增加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有些人因为工作或自身发展需要到了本国以外的地方长期定居,为了更好地融入当地的生活不得不加入当地国籍。因为这样很可能会丧失自己国家的国籍。这为日后他报效祖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也从精神上割断了与祖国血脉联系。
而双重国籍可避免上述问题,使其对自己祖国的信赖归属保持不变。祖国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得到保持。
五、我国《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的转变
(一)我国《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
我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国外的,本人出生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取得中国国籍,不再保留外国国籍。[4]这些条
款都说明了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二)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因
怎么说话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要追溯到历史问题。20世纪50-60年代,印尼和东南亚怀疑当地很多华人都是我国派去搞游击,搞颠覆的破坏分子,产生了强烈的情绪。在印尼和东南亚的当地华人遭到了排挤和残害,甚至发生了大规模的杀害华人事件。为了使华人在当地免遭迫害,同时也是为了和对我国怀有疑心的东南亚各国搞好关系,中国政府在国籍制度上做了改变,鼓励当地华人华侨加入当地的国籍,从文化、精神、行动上融入当地政府。这一举措确实在保护当地华人人身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和东南亚国家的关系逐渐得到了改善。[5]
1980年,我国第一部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正式颁布。里面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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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1980年国籍法的颁布受到了东南亚华人华侨居住国的一致赞同,他们从中国的实际行动中看到了我们的诚意,消除了这些国家对国内侨民的疑心。1990年,中国和印尼两国恢复了友好外交关系,并且得到了亚洲各国的支持。
(三)不承认双重国籍给我们带来的不便
但是历史已经时过境迁,现在中国已经与东南亚各国建立了良好的外交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稳步提升,在国际环境中的地位也日趋升高。海外华人,留学人员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且已经从最初的手工、体力劳动者转变为了现在的高科技人才,涉及的行业领域也越来越广;随着交通工具的便利,国际间交往的日益频繁,因跨国婚姻或者为了更好的发展而定居海外的人与日俱增。上述这些人为了更好地融入当地的生活可能会加入当地国籍,但是我国国籍政策的规定使他们很无奈地放弃了我国国籍。源自民族归属感和对祖国血浓于水的赤子之情使他们中的很多人想回到祖国发展,为祖国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但丧失中国国籍为他们在本国发展带来了很多尴尬,比如回国的签证有效期限制、就业许可限制、办理房产委托手续的繁琐、子女作为“外国小孩”将面临一系列入托、上学的麻烦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使很多人放弃了回国发展的念头。这不仅让中国失去了很多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也从情感上阻隔了海外华人对祖国的眷顾之情。现今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在国际竞争力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这样的人才流失,造成的损失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能力和生活水平。我们应采取措施,改变这样的局面,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过华清宫绝句六、我国对应双重国籍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承认双重国籍有利有弊,一时间改变我国的《国籍法》中的相关规定又稍显草率,也不现实。但是可以逐步调整我国的国籍政策。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的一些措施:
(一)放宽我国的“绿卡制度”
2004年8月,我国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出台了正式的“绿卡制度”,[6]目的既是为了把一些“外来人员”请进来,稳下去,也为了引进更多有智慧、有才能、爱国的华人,应该采取措施再放宽这一政策。
1.放宽条件为华人发放“中国绿卡”,而国内有无居住和亲属不应该作为发放审批的条件。
2.外籍华人本人在申请得到“中国绿卡”之后,其子女和配偶也可获得中国绿卡,使他们在国内发展没有后顾之忧。
3.中国的绿卡制度过于严格。比如较高投资数额的要求就限制了一些想回国发展的中青年人才,他们必须过一段时间就得申请一次签证,手续麻烦不说,也非常浪费时间和金钱。应尽量废除这些条条框框,面向广大的有志回到祖国来的华人。
(二)对等承认双重国籍
在对待双重国籍的问题上,我认为可以根据不同国家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待历史上因为国籍问题与我国发生过冲突的国家,我们可以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对于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如果当地华人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我们可以对等地承认双重国籍。与这些国家通过双边条约达成承认双重国籍的协议。这对于国外的华人来说应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高考选择专业(三)借鉴国外的做法
关于双重国籍问题,印度的做法值得借鉴。2003年1月,印度正式宣布承认双重国籍,但有一些限制条件:第一,印度国籍不授予非印度血统的外国人,只授予1947年之后离开印度的包括第四代后人在内的海外印度人。第二,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在印度只享有部分国民待遇,如投资,拥有房产,而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第三,双重国籍政策只适用于欧美和东南亚的18个国家的海外印度人,而不适用于其他国家的海外印度人。这个政策可谓是一举两得。既保护了印度的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又有利于吸收在海外的资金、技术、人才。这个方法值得我国借鉴。[7]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5.
[2]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49-50.
[3]周鲠生.国际法[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76:259.星际争霸2 剧情
[4]参见1980年《国籍法》.
[5]刘华.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籍立法[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6]王晓波.设想中国绿卡[J].外交,2005,(12).
[7]贾海涛.印度双重国籍计划、背景、内容、前景[J].学术研究,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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