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原则目的〕以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重点,紧紧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着力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市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文物修缮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矿业开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第三条〔工资定义〕本意见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全市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信访维稳工作和职能范围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五条〔组织机构〕全市各级政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工作。
第六条〔基层权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基层优势,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设立机构、明确职能、配备人员、公布电话,主动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七条〔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完善对
考核结果动态分级管理,开展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工作,探索通过审计、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形式不断丰富完善考核监督方法方式。
第八条〔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职能,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调度部署工作。
拖欠工资打12345管用吗
市县住房建设(城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文物修缮、海洋渔业等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格落实《条例》制度规定,形成主管部门监管有效、行政执法查处有力、司法联动打击到位、失信联合惩戒、社会协同监督、企业守法用工的根治欠薪工作新格局。
住建、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民宗、民政、文化旅游等工程项目主管、投资(建设方)等部门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条例》等规定积极履行职责,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处理领域内及所管工程项目、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案件)。
审批(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秦皇岛市惩戒措施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按键实心联合惩戒对
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研究制定打击“恶意讨薪”案件指引规范。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首问责任制〕各级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务、教育、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农业农村、旅游文化、林业、海洋渔业、文物修缮、民宗、民政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成立清欠机构、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
12345、12333、12348等、网络舆情监控及各清欠部门接到或发现欠薪线索,应积极进行核实核查,除照各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交办、转办、督办外,应将线索直接交办有管理权的清欠机构(市县两级各部门清欠机构纳入到12345等直办成员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账及),并及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条〔规范支付行为〕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工会、人社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监督指导和备案审查工作,县区工会负责组织签订行业或区域集体合同,约定农民工工资标准,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义务,调处、解决纠纷方法方式。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制定落实法律援助(救济)、公证服务、法律服务制度。
第十一条〔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用人、用工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个人)及工程建设项目各方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清偿责任。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协调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制定并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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