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拖欠工资打12345管用吗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7.11
施行日期
2016.07.11
文号
吉政办发〔2016〕53号
主题类别
农民工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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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督促指导,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实现农民工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未如实公示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转变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方式。针对东北地区工程建设季节性强、工期短的实际情况,培育具有我省工程建设特点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采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方式,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符合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实际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度体系
  (五)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开工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行业主管部门应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
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六)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扩展。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4%的比例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缴清。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实行适当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适度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情况下,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企业。建立健全第三方担保制度,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担保。探索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及项目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专项贷款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和欠薪保障金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等问题。
  (七)推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约定人工费比例或数额,并将款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应督促其限期改正。
  (八)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通过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分包企业要及时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其委托银行通
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九)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实时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发现欠薪问题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经向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后执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十)健全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
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各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十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多部门联合治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查办效率。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健全省内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和衔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法院财产保全等制度有效实施,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威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地要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积极稳妥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相关责任
  (十四)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责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工程款已经及时拨付到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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