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转本金,总利息不得突破年利率24%(附高院案例和计算示例)
利息转本⾦,总利息不得突破年利率24%(附⾼院案例和计算⽰例)经当事⼈协商⼀致,可以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计⼊本⾦,但利息计⼊本⾦再计算利息得出的本息总要点:经当事⼈协商⼀致,可以将不超过年利率
要点:
数不能超过原借款本⾦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案情简要
年利率怎么算
1、段陵与⾦勤敏及⾦胜公司、呈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段陵先后向⾦勤敏账户⽀付借款1010万元、700万元、128.5809万元,向呈祥公司账户⽀付借款500.3004万元,实际借款本⾦共计2338.8813万元。
2、因未能还款,呈祥公司、⾦勤敏向段陵承诺借款全部由呈祥公司和⾦勤敏偿还,并约定将相应的利息转为本⾦。
3、因⾦勤敏未依约还款,段陵向法院提起诉讼。段陵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计⼊本⾦后,再按年利率24%计算累计本⾦后的利息。
法院审判
江西省⾼级⼈民法院认为:
对于民间借贷未⽀付利息的保护,《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根据上述规定,⼈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未付利息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已付利息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36%。
持。根据上述规定,⼈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未付利息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
⾄于前期利息能否计⼊本⾦,《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借贷双⽅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后期借款本⾦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按前款计算,借款⼈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与以最初借款本⾦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请求借款⼈⽀付超过部分的,⼈民法院不予⽀持。
前述两款规范是相关联的,虽然第⼀款允许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计⼊本⾦,但是该条第⼆款对于利息计⼊本⾦⼜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利息计⼊本⾦再计算利息得出的本息总数不能超过原借款
本⾦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这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民间借贷未付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是⼀致的。
⼀审判决以实际借款本⾦2338.8813万元、按照年利率24%⾃付款之⽇起⾄还清之⽇计算未⽀付的利息,该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段陵要求将前期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计⼊本⾦,再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该上诉请求违背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条的规定,不能⽀持。
案例索引
案号:(2018)赣民终267号,审理法院:江西省⾼级⼈民法院
评析
从本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个要点:
⼀、
⼈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未付利息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已付利息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36%。
⼀、⼈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未付利息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
计算的利息计⼊本⾦,但
利息计⼊本⾦再计算利息得出的本息总数
将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计⼊本⾦
,但利息计⼊本⾦再计算利息得出的本息总数可以将不超过年利率
⼆、经当事⼈协商⼀致,
⼆、经当事⼈协商⼀致,可以
不能超过原借款本⾦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例:甲向⼄借款100万,借款期限⼀年,⽉利率3分,按⽉付息,到期还本付息,未约定逾期利息。
甲按⽉向⼄⽀付利息3万元,期满后,甲未向⼄⽀付本⾦和剩余3万元利息。经甲⼄双⽅协商⼀致,将该3万元利息转为本⾦,继续按照⽉利率3分续期⼀年,到期⼀次性还本付息。续期届满,甲未还款,⼄向法院起诉。
问题⼀:甲向⼄已经⽀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是否有效?
甲向⼄已经⽀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的上限,合法有效。
问题⼆:续期届满时,甲⽋⼄本息为多少元?
甲⼄约定将3万元利息转为本⾦,续期⼀年,⽉利率3分。按照该约定,到期未付利息计算为:103万×36%=37.08万。到期未
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利息转为本⾦以及转为本⾦再计算利息,需满⾜:1、付本息总额为103万+37.08万=140.08万。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利息转为本⾦以及转为本⾦再计算利息,需满⾜:
前期计⼊本⾦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2、利息计⼊本⾦再计算利息得出的本息总数不能超过原借款本⾦及按照年
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的利息之和利息之和。。
原借款期限内有⼀个利息未付,续期⼀年,即未付利息期间为13个⽉,年利率24%得出⽉利率为2%,综上,续期到期时甲对⼄所⽋本息总额为:100万+(100万×2%×13)=126万。
问题三:如何计算甲的逾期利息?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借贷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年利率6%⽀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甲⼄未约定逾期利息,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因约定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因此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司法解释对利息转本⾦后再计算本息总额有规定,即本息总数不能超过原借款本⾦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具体到⽰例案件中,若逾期⼀年后,则未付利息期间和逾期期间总⽉数为13个⽉+12个⽉=25个⽉。综上,可以计算得出甲逾期⼀年后所⽋本息总额为:100万+(100万×2%×25)=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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