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原则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原则有哪些
在商业活动频繁的今天,各种各样的投标⾮常繁多。有投标就有对应的投标委员会,作为投标委员会的成员,是有⼀些硬性规定的。那么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原则有哪些?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保证评标⼯作的公平、公正,必须实⾏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
凡与投标⼈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作为投标⼈组成的课题组成员的专家不宜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投标⼈在同⼀单位⼯作的,投标⼈聘请作为顾问的,与投标⼈的课题负责⼈系师⽣关系的,等等。
招标⼈在聘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时要进⾏审查,投标⼈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提供课题组成员的有关情况。
其次,招标⼈在开标时要向所有投标⼈代表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制度,提醒投标⼈有权提出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开标时不提出申请的,在开标后就⽆权再提出申请。
第三,招标⼈在宣布评标须知时,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回避原则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项⽬审批⼿续的,应当先履⾏审批⼿续,取得批准。
直辖市
招标⼈应当有进⾏招标项⽬的相应资⾦或者资⾦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件中如实载明。
第⼗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式邀请特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项⽬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可以进⾏邀请招标。
第⼗⼆条招标⼈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式为招标⼈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具有编制招标⽂件和组织评标能⼒的,可以⾃⾏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招标⼈⾃⾏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
(⼆)有能够编制招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选的技术、经济等⽅⾯的专家库。
第⼗四条从事⼯程建设项⽬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建设⾏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的规定。
第⼗六条招标⼈采⽤公开招标⽅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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