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活垃
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号:建城[2017]108号
颁布⽇期:2017-05-08
执⾏⽇期:2017-05-0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管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城市⽣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
(⼀)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从事城市⽣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直辖市、市、县⼈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承接城市⽣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并满⾜有关资格条件。直辖市、市、县⼈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进⾏实地核验。
⼆、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为
(三)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条件。城市⽣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本地不具备垃圾处置设施、条件或者处置成本较⾼的,在确保垃圾能得到合法妥善处置的条件下,移出⽅与接收⽅协商⼀致并经有关⾏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域内异地或者跨省域转移处置⽣活垃圾。跨界转移处置的垃圾,应选择合法运营的填埋场、焚烧⼚等⽣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严禁私⾃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活垃圾。
(四)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程序。跨县级以上⾏政区域转移、处置本地⽣活垃圾的,由移出单位向核发服务许可证的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中的有关事项。经商接收地同级⼈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受理申请的⼈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主管部门⽅可批准增加或变更。转移出省级⾏政区域贮存、处置⽣活垃圾的,除应依法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范围外,移出单位还应向移出地省级⼈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接收地省级⼈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地省级⼈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批准。
(五)申请材料要求。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服务承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服务许可证照、异地清运处置服务协议等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应包括转移垃圾的来源、数量、成分、转移线路、时间、运输⽅式、污染防治措施、垃圾处理⽅式和技术⼯艺等内容。
三、强化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过程监管
(六)建⽴联单制度。
跨⾏政区域转移处置垃圾应全过程建⽴记录台账,来往票据全部实⾏多联单,留底备查。垃圾中转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在垃圾交付收运、运输、处理时对其数量予以相互确认;数量不⼀致的,⼀律不得予以接收、运输和处置。
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处置单位要按⽉将垃圾清运量和处置量汇总,分别上报核发其服务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主管部门。移出地与接收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对相应垃圾的数量和去向,发现不⼀致的,要组织开展调查,及时督促整改,并向上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底、12⽉底汇总本⾏政区域跨界转移处置(含接收和移出)⽣活垃圾的总量和明细,逐级报⾄省级⼈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部门。(七)做好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信息填报。直辖市、市、县⼈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主管部门要按
照“全国城镇⽣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要求,做好本⾏政区域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信息填报,同时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更新系统中规定的⽣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相应信息,并通过系统与环境保护部门进⾏信息共享。对不按时填报、不如实填报、不完整填报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信息的单位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
四、强化保障措施
(⼋)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案的通知》(国办发?z2017?{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步加强城市⽣活垃圾焚烧处理⼯作的意见》(建城?z2016?{227号)要求,因地制宜选择⽣活垃圾处理
技术,加快推进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建设,构建“邻利型”垃圾处理设施。对⽣活垃圾处理设施能⼒不⾜、技术落后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合理解决⽅案报本级⼈民政府。
(九)⿎励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相协调,注重城乡统筹、区域协同,采取
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式,加快推进垃圾处理设施⼀体化建设和⽹络化运营。做好区域统筹规划,⿎励⽣活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提⾼设施利⽤效率,扩⼤服务覆盖⾯。
(⼗)加强对垃圾清运处理运营监管。直辖市、市、县⼈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活垃圾清运处理活动的监管,发现服务承接单位有违规⾏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违法⾏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省级⼈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和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垃圾跨界清运处置的核查或者抽查,发现接收和移出垃圾数量不⼀致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违规⾏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员责任。
(⼗⼀)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和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依法依规强化对⽣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监管,加强对垃圾渗滤液、⼆?f英、飞灰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的检查;对随意丢弃、转移、遗撒、倾倒、堆放、处置⽣活垃圾等违法违规⾏为,
坚决予以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8⽇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7.05.08,截⾄2022年仍然有效
直辖市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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