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
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
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直辖市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
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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