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改变、撤销权对比
全国人大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务院 |
(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宪法》) (2)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 | (1直辖市)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 (3)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1)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2)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地方人民大表大会常委会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
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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