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处置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处置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9.29
【文 号】国质检执函[2003]780号
【施行日期】2003.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处置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知
  (2003年9月29日 国质检执函[2003]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直辖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中处置的时间安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准确掌握收缴、贮存、处置的工作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尽快对本地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收缴、贮存、处置、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包括原粉、原液、原药、制剂、饵料等)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准确掌握以往收缴的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数量(以重量计)、种类和存放地点、处理情况,逐一统计造册,不得疏漏,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加强情况沟通,做好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调查统计的情况及时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部署,在环保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及时、安全地将收缴的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移交国家环保总局指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处理单位彻底销毁。移交时要按规定办理现场移交手续,确保及时、妥善、安全转运。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收缴、贮存的统计结果及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整治小组和总局执法督查司;要将查处的案件快速移送公安部门,同时将案情,查获、销毁等剧毒鼠药的数量(以重量计)及时报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整治小组。此类案件一律按总局大案要案报送规定及时传真报告总局执法督查司。
  四、推动其他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抓住机遇,争取财政和环保部门支持,一并将收缴库存的难于处理、没有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危险化学品移交定点处置单位销毁。
  :82262122 82262120
  传  真:82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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