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5章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下列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同意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有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下列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
(2)导游人员是指同意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有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概念的要紧特征。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其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其也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也不是《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
导游证报考条件要求(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有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的工作范
围。所谓“向导”,通常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则是指给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至于“有关旅游服务”通常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类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类服务。
二、导游员的类别 
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不一致,服务对象与使用语言各异,导游员的业务性质与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导游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一致,所扮演的社会角也随之变换。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下列不一致角度对我国的导游员进行分类。
1.按业务范围划分
按导游员从事的业务范围能够将其分为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在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同意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
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代表该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
2.按使用的语言划分
按导游员使用的语言能够将其分为外语导游员与中文导游员。
外语导游员,是指运用外语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目前,他们的服务对象要紧是入境旅游的外国旅游者与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
中文导游员,是指能使用普通话、地方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目前,这类导游员的要紧服务对象是在国内旅游的中国公民与入境旅游者中的港、澳、台同胞。
3.按职业性质划分
按导游员的职业性质能够分为专职导游员与兼职导游员。
专职导游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要紧职业的导游员。这类导游员与旅行社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
兼职导游员,亦称业余导游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要紧职业,而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
游工作的人员。
4.按技术等级划分
按导游员的技术等级,能够将其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与特级导游员。
第二节  导游人员准入制度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世界上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都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我国也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这充分表达了国家对导游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说明了导游工作在旅游业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同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能够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工作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能够保证与提高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素养,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导游服务,提高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形象。
1.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含义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证人员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员资格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它是从业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必备证书,说明从业者具有从事该职业所必备的学识与技能的证明,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与规范,与从业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要紧根据。
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与条件
(1)国籍要求: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务必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的公民。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法》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
(2)学历要求: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同意过何等程度的教育,具有何种学历,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及知识文化程度的一个客观标准,也是某种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3)身体要求: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养,能习惯导游工作的需要。导游工作既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难的体力工作;导游员为了习惯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差异,务必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4)综合能力要求:参加考试者务必具有习惯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与语言表达能力。基本知识要紧是指具有《条例》规定的文化程度与学历证明;同时,还应当参加各级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布署而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与必要的培训。语言表达能力是导游员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由于导游员要紧是通过语言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语言是对祖国名胜风景古迹的艺术表达。
3.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
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编号规则通常由下列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由“DZG”3个大写字母构成,标示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二部分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年份;
第三部分由2~3个大写字母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所在的省份,为地区识别码;
第四部分用1位阿拉伯数字来标示获证人员报考的语种,如“1”表示中文,“2”表示英语,“3”表示日语,“4”表示俄语,“5”表示法语,“6”表示德语,“7”表示西班牙语,“8”表示朝鲜语,“9”表示其他小语种;
第五部分由从0001~9999的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资格证书的序号。如DZG2006HUN10097编号,表示该证是导游员资格证,持证人于2006年在湖南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所考语种为中文,证书的序号为第97号。
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所谓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旅游局;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者旅游委员会。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与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范围内使用。
二、导游证管理制度
1.导游证的含义
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导游员注册,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务必取得导游证。”导游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2.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通过考试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旅行社或者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持劳动合同或者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考核。
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
首先,申请人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者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与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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