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汝政〔2016〕71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12
施行日期
2016.12.12
文号
汝政〔2016〕71号
主题类别
户籍、身份证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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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汝政〔2016〕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及中央、河南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现全市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政策。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性质划分,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点,全面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
  (四)尊重自愿。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地向市中心城区转移。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调整完善户口迁移落户政策
  根据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和城镇人口集聚等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对城乡落户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 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租赁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老年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 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 自愿在我市中心城区落户的本地农村居民,本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购房、租房、单位宿舍等)或合法稳定收入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居民户口。
  4. 被我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或保留原籍地户口;已被市区单位正式录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职校毕业生,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5. 在我市中心城区务工人员,在我市购房或租住具有独立门牌号的住房1年以上、有稳定生活来源,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其在居住地按规定申请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
  6. 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外来人员,且在城区、产业集聚区和乡镇、街道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按规定申请迁入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
  (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1. 农民进城落户后,本市范围内保留其山林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
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保障城镇已落户农村居民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将城镇新落户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培训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支持城镇新落户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和资助政策,保障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顺应城镇扩容需求,科学规划、加快建设一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3.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等机制,增加农村转移人口财产性收入,防止“逆城镇化”。鼓励农民工、城中村居民、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等各类已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率先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落实和完善土地等相关政策
  1. 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和留镇的自主选择权,加快推进城镇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2.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善人地挂钩试点,保障农村建设和中心镇培育的用地需要。
  3. 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名义以非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四)严格户口管理
  按照以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录(聘)用的,须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城市规划区内已无土地的农村居民,直接在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因土地被统征或成建制撤销的农村居民,须在安置地登记为居民户口,纳入居住地社区统一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阶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对接,争取政策支持,研究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政策及详细实施细则,并制定政策推进计划。
  (二)政策宣传阶段。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广大干部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实施阶段。组织实施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梳理出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认真分析和调研,提出相关政策衔接的基本思路、原则和对策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汝州市推进人口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统计局、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增强城市吸引力、有助于引导人口向我市城镇有序转移的政策措施;涉及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保障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要牵头测算可能增加的社会成本,统筹安排资金预算。要做实投融资平台,引导各类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确保稳定。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地听取民情民意,化解矛盾,保障民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运行进度、众反映的诉求和社会舆情动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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