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师!《教师法》修订,职称和待遇有变化
恭喜⽼师!《教师法》修订,职称和待遇有变化
11⽉29⽇,教育部官⽹发布了⼀份公告—— 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是1994年1⽉1⽇起施⾏的,此次修订,对于教育事业、对于教书育⼈的教师都有⾮凡的意义。
⾸先要明确的是,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两个关键词,意味着修订部分暂时还不具备法律效⼒,待正式审议批准后才会正式成⽂。但不可忽视的是,最终稿⼀般不会在此之上进⾏⼤规模的改动。下⾯咱们⼀起来看看修改的9条,增加的20款分别都说了些什么。
⼀、修改内容(9条)
教师 “职责使命”相关条款的修改,把教师“专业⼈员”的定位去掉了,提出了“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的新要求。这么说吧,既拔⾼了教师的定位,也对教师们提出了更⾼、更具体的从业要求。
教师 “基本义务”相关条款的修改,增加了 “继承和弘扬传统⽂化”、“国家安全教育”、“环境保护”、“卫⽣健康”的相关内容。顺应⽅向指引,学校接下来可以在这⼏个⽅向开展⼯作。可以想象的是,各学段考题当
中,可能会增加这些⽅向的内容。
教师的⼊职学历门槛⼤⼤提⾼了。幼师资格的门槛从中专提⾼到了专科;中⼩学教师资格从⼩、初、⾼进⾏分别规定,合并提⾼到了本科;⾼等学校教师资格从本科提⾼到了硕⼠研究⽣。
此外,修订版中单独列出了各阶段职业教育的门槛。这从侧⾯反映了职业教育在当前阶段重要的地位,以及未来⼀段时间职业教育的新机遇。
修订版中⼤幅度增加了“教师考核”的相关内容,关键词有以下⼏个, “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理健康状况”、“考核评价标准”。
联想到近两年频频见诸报端的部分教师⾏为出格、⾔论出格;部分学校的考核评价标准不够客观公正;不少地区教师⼼理状况堪忧等情况,这⼏个关键词指向哪⾥,也就不⾔⽽喻了。
“⼯资收⼊”相关的条款更加细致了,特别提出“绩效⼯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联想到现实中很多⽼师对于学校绩效分配的不满,联想到班主任费那寒酸的⾦额,这句话是说给教育⾏政部门听的,还是说给校长听的,或者是说给⼀线教师听的呢?你琢磨琢磨。
修订版的最后⼀句话耐⼈寻味,最值得玩味的不是“落实”,⽽是“应当”,你再琢磨琢磨。
“医疗待遇”条款中的第⼀句话中,修订版的“公办中⼩学、幼⼉园教师”替代了“教师”两个字。⼜⼀次特地提到了“⼼理健康”。联想到有⼈嘴⾥说的“只听说过学⽣⼼理不健康,没听说过⽼师也有类似状况”,我不得不多说⼀句话:教师的⼼理健康对整个教育体系意义重⼤,同样值得全社会关注。此外,教师务必到适合⾃⼰的⼼理疏导⽅式。
“退休待遇”条款中,“可以适当提⾼养⽼待遇”的对象,从“中⼩学退休教师”变成了“幼⼉园、中⼩学退休教师”。学前教育的受重视程度在近些年越来越⾼,幼⼉园教师的整体⽔平有望⼤幅度提⾼,⾃然需要提供相应的待遇。
“民办教师待遇”条款中,此前的意思就是“谁办的学校谁来定”,修订版的说法更具体了, “应当按照公办教师标准”、“⾜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励为所聘教师建⽴职业年⾦”。
简单来说,民办教师也是教书育⼈的教育⼯作者,该保障的也要保障。但是说句实话,由于⽤⼯是合同制,所以校⽅依
简单来说,民办教师也是教书育⼈的教育⼯作者,该保障的也要保障。但是说句实话,由于⽤⼯是合同制,所以校⽅依然是掌握话语权的那⼀⽅。
对于教师不当⾏为的处罚更加细化了,尤其是 “不当⾔论”、“谋取不正当利益,滥⽤职权,徇私舞弊”、
“品⾏不良”、“与学⽣发⽣不正当性关系”等提法,都是新出现的。两次提到 “撤销教师资格证”也同样值得关注。
⼆、增加内容(20条)
公费师范生是什么意思第七条到第⼆⼗三条之间的新增内容,聚焦的是教师荣誉、权利义务、教师资格证和职称竞聘。
“教师荣誉”⽅⾯,教师岗位需要下有经济保障,上有精神奖励。设⽴“国家教师奖”、授予各种不同的荣誉称号,有利于提⾼教师的社会地位,也能起到⼀定的积极作⽤。
“权利义务”⽅⾯,提到对学⽣,要“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对⾃⼰,要多学习,不能⽌步不前。提到了⽼师在“校园欺凌”、“家庭教育”中的作⽤,还⿎励教师不要做“范跑跑”。
“教师资格证”⽅⾯,近⼏年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有⼀些变化,尤其是部分优秀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经过认证可以按照等级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考试科⽬,对于优秀的师范⽣来说,这是个利好消息。与之对应的是,对于教育学研究⽣,经考核后直接发放教师资格证。
“职称”⽅⾯,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不需要再竞聘了,只要⼯作到年限,满⾜考核标准,就可以⾃然⽽然地获得初级和中级职称。
第⼆⼗四条到第四⼗⼋条之间的新增内容,主要聚焦的是岗位聘任、教师合同、教师培养、教师保障。
“岗位聘任”⽅⾯提到的 “性别⽐例”⼀词很值得琢磨,师范院校都是⼥多男少,中⼩学和幼⼉园⾥男⽼师远远多于⼥⽼师,如果按照⼀定的性别⽐例招聘,在笔试上普遍不占优势的男⽣,将有更多机会⾛上讲台。
“教师合同”⽅⾯,备受关注的 “临时聘⽤”期限不超过⼀年,与正式合同的不低于三年形成了鲜明的对⽐。
“教师培养”⽅⾯,有两个明显的信号,⼀是⿎励⾼层次综合⼤学举办师范教育,⼆是加⼤公费师范⽣培养⼒度。所以,如果有⼀天清华、北⼤开始招收师范本科⽣,你别觉得奇怪;如果有⼀天师范院校增⼤公费师范⽣的招⽣⽐例,压缩⾮公费师范⽣⽐例,你也别觉得奇怪。
“教师保障”⽅⾯,明确提到“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关场所开展相关⼯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与教师职责⽆关的⼯作”。教师如果被安排了类似的⼯作,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的权利了。
总⽽⾔之,教师的地位将会继续上升,各⽅⾯的待遇和保障会继续加强,同时教育⾏政部门对于教师
也提出了更⾼的要求。对于《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和增加的相关内容,你怎么看呢?来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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