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
各区⼈社局:
为落实好《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体增收开发困难体⼈⼒资源意见的通知》(厦⼈社〔2019〕53号,以下简称“53号⽂”)精神,做好其与《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服务⼯作的若⼲意见》(厦⼈社〔2013〕126号,以下简
称“126号⽂”)、《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服务⼯作的若⼲意见>执⾏⼝径的通知》(厦⼈社〔2015〕148号,以下简称“148号⽂”)衔接,确保就业困难体帮扶⼯作的持续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就业困难体数据⽐对及⾝份认定问题
对于2018年12⽉31⽇前(含,下同)已按“126号⽂”和“148号⽂”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员⾝份(以下简称“原认定就业困难⼈员”)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2019年1⽉1⽇起新认定⼈员按照“53号⽂”规定的条件进⾏认定。原认定就业困难⼈员中,从未领取社会保险补贴且符合“53号⽂”退出条件的,
依照退出机制予以退出。退出后如符合“53号⽂”认定条件的,可按照“53号⽂”有关规定再次予以认定。
(⼀)各种认定条件的数据来源。各种认定条件的数据获取,按照《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体实名制管理服务⼯作⽅案的通知》(厦⼈社〔2019〕76号)有关规定实施,由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数据⽐对。系统认定通过后,以短信推送的⽅式告知当事⼈。
(⼆)刑满释放和戒毒康复⼈员的数据⽐对。该部分⼈员数据由司法部门提供,⾃当事⼈刑满释放和戒毒康复之⽇起,由系统直接纳⼊就业困难体。如当事⼈再次受到刑事或司法羁押,⾃羁押之⽇起,退出就业困难⼈员⾝份;在再次刑满释放和康复之⽇起,可再次纳⼊就业困难体,直⾄依照退出机制应予以退出。
⼆、关于公益性岗位问题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政策扶持⽽设置的辅助性、⾮营利性、临时性,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该类岗位主要⽤于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的⼈员、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的⼈员以及“4050”⼤龄失业⼈员。各区可根据各⾃的具体情况和就业资⾦承受能⼒,结合岗位开发需求,⾃⾏制定认定的具体办法。
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完成托底安置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各区可视情考虑安置其他类型就业困难⼈
员。符合认定条件的,给予就业困难⼈员岗位补贴。就业困难⼈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合并计算。
三、就业困难⼈员灵活就业登记
经系统确认的本市就业困难⼈员,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作⽅式取得劳动报酬或收益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作站进⾏灵活就业登记。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致的,可向实际居住地劳动保障⼯作站进⾏灵活就业登记。
(⼀)灵活就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所从事的⼯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具备弹性⼯作特征,⼯作时间不固定或临时性⽤⼯。
3.当前状态没有⽤⼈单位合同⽤⼯登记、⾃主创业登记。
4.以个⼈⾝份缴交社会保险费。
5.认定岗位的劳动所得为当事⼈主要收⼊来源。
(⼆)不予受理登记情形。申请灵活就业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社区(村)劳动保障⼯作站可以不予受理、核准:
1.当事⼈提供的灵活就业信息⽆法查证。
2.申请⼈连续⼆次以上(含)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登记条件。
3.雇主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员。
4.申请⼈为企业法定代表⼈、合伙⼈或实际控制⼈。
(三)灵活就业登记⽅式。灵活就业登记以线上登记为主,窗⼝登记为辅,⾃助登记为补;符合登记条件的就业困难⼈员可通过⽹上、窗⼝或⾃助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作站进⾏登记。
1.线上登记。申请⼈可通过官⽅⽹站和公众员提交个⼈申请信息;信息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动推送⾄经办社区(村)劳动保障⼯作站。
2.窗⼝登记。申请⼈可携带⾝份证和有关的证明性材料到对应的劳动保障⼯作站现场填写表格,直接登记。登记所需的表格由劳动保障⼯作站现场提供。
3.⾃助登记。申请⼈可通过经办机构的⾃助机进⾏⾃助登记;信息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动推送⾄经办社区(村)劳动保障⼯作站。
(四)灵活就业信息核实。社区(村)劳动保障⼯作站收到登记申请信息后,应在2个⼯作⽇内完成信息核实。申请信息核实以电话核实与实地⾛访两种⽅式为主;遇有存疑情况或不明了事项必须进⾏实地⾛访。⾛访情况可以采取录⾳、拍照等⽅式存证,⽆需向申请⼈索取书⾯证明。
(五)灵活就业登记公⽰。社区(村)劳动保障⼯作站在完成信息核实的第⼆个⼯作⽇起,将通过核实的申请⼈的基本情况在本社区(村)范围内进⾏公⽰,公⽰期为3个⼯作⽇。
(六)灵活就业登记抽查、核准。社区(村)劳动保障⼯作站公⽰通过后,将数据发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上核准。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核准之前必须抽查核实情况,原则上每⽉抽查⼈数不少于20%;存疑情况必须进⾏核实。抽查过程中的信息核实以以电话核实和实地⾛访为主,从收到数据到完成核准在5个⼯作⽇内完成。核准结果由系统反馈⾄社区(村)劳动保障⼯作站,并以短信的⽅式告知当事⼈。
各经办机构要以“谁受理,谁核准,谁负责”为原则,切实查验当事⼈的相关情况,确保所属区域内所登记的灵活就业⼈员情况明、底数清。区就业中⼼每半年对所属街道(镇)登记办理情况进⾏检查指导,检查指导的结果书⾯存底备查。
(七)灵活就业复核(事中监管)。各区就业中⼼按季度组织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区域内的灵活就业情况复核。复核对象由系统于每季度前5个⼯作⽇向各区推送。各区依托现有的复核⼯作平台组织开展复核⼯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个⼯作⽇前完成复核调查、信息录⼊及最终审核⼯作。每个灵活就业⼈员每年⾄少接受⼀次复核。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建账与发放。采取“先缴后补,季后返补”的原则,于每季度第⼀个⽉的11⽇⾄当⽉最后⼀个⼯作⽇期间完成建账。为简化办事程序,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另⾏申请;灵活就业认定核准通过即确认为补贴对象,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其建账。区就业中⼼审核汇总各街道(镇)补贴建账情况后,报送市劳动就业中⼼,并由市劳动就业中⼼向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资⾦;相关资⾦申请批复后,交由市社会保险中⼼通过银联系统向补贴对象发放。
(九)灵活就业的停⽌。出现下列情况之⼀,区、街道(镇)、社区(村)经办机构可停⽌当事⼈的灵活就业状态。
1.当事⼈要求停⽌灵活就业。
2.当事⼈不配合经办机构信息查证。
3.灵活就业复核不通过。
4.当事⼈就业状态发⽣改变,不符合灵活就业认定条件。
5.当事⼈户籍迁出厦门市或离开厦门居住⼀个⽉(含)以上。
6.雇主为法⼈,但⼯商信息显⽰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6.雇主为法⼈,但⼯商信息显⽰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7.雇主为领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员。
8.当事⼈成为企业法定代表⼈、合伙⼈或实际控制⼈。
9.当事⼈死亡。
四、其他说明事项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性⼯⼈年满50周岁,⼥性⼲部年满55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种⼯作的企业职⼯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55周岁,⼥性年满45周岁。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是指上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退休年龄减去实际年龄(周岁)⼩于5(年)。
“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指就业困难⼈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享受期限累计达到36个⽉;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起,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达到60个⽉;当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期限⽆论是否达到60个⽉,均视同补贴期满。
(⼆)“53号⽂”中的⽤⼈单位不包括从事境内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如该劳务派遣企业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本市⽤⼯单位⼯作,且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各项补贴(助)和奖励⾦条件的,由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劳动⼒社会保险差额补助、应届毕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中,若⽤⼈单位招⽤某⼀员⼯同时符合享受其中两项以上(含)政策的条件,则只能选择享受其中⼀项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2023(四)各项社会保险补贴采⽤“先缴后补、按季申请、逾期不补”办法,相关单位或个⼈应在每季度第⼀个⽉的11⽇⾄当⽉⽉底期间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除⾸次可以申请前⼆个季度、但最长不超过6个⽉的补贴外,其余每次只能申请前⼀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且最长不超过3个⽉。
(五)就业困难⼈员实现就业成为法定代表⼈、经营者、执⾏事务合伙⼈、负责⼈等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当事⼈情况发⽣变化应及时向社区(村)报备;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信⽤信息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与当事⼈串通向经办机构提供不实信息的雇主,可⼀并进⾏信⽤信息惩戒,并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为确保补贴资⾦安全,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事后监管;对违规申请、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情况,⼀经发现⽴即查证,并及时进⾏处置。对应追回的补贴款项,如当事⼈当前符合补贴条件,可以⽉数为基准,在其今后的补贴⽉数中进⾏抵扣,直⾄扣满应追缴⽉数;如当事⼈当前不符合补贴条件,则直接追回多领款项。
(⼋)由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不断引⼊外部数据,充实、完善⼯作对象信息,构建信息纵横关联、相互映证的⼯作应⽤平台,提⾼便民⼯作成效。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要善于综合运⽤各类平台,尽可能地减少向居民收取材料。凡本系统能提供的信息,⼀律不得向居民收取相关材料;其它系统、平台能查证的信息,可采取截屏、拍照等办法存证;确需进⾏实地查证的,由⼯作⼈员现场拍照或录⾳存证,⽆需收取当事⼈书⾯证⾔。
(九)业务受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不明了事项,依照本⽂中规定的权限对应处理;在本级确实⽆法做出处理意见的,由上⼀级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区就业中⼼对认定及复核中出现的情况具有最终处置决定权。市劳动就业中⼼综合收集各种情况研究,为⼯作拓展提供决策依据。
(⼗)由于“53号⽂”中“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包含了连续失业⼀年以上厦门⽣源毕业⽣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最低⽣活保障家庭的厦门⽣源毕业⽣,⾃2019年1⽉1⽇起,该类⼈员纳⼊就业困难体进⾏就业帮扶;原《厦门市⼈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务员局关于进⼀步做好普通⾼校毕业⽣就业⼯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7号)所规定的“厦门本地⽣源⾼校毕业⽣社会保险补贴”即⽇起停⽌办理。
本办法⾃2019年1⽉1⽇起实施,有效期⾄2023年12⽉31⽇。
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17⽇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17⽇印发
原⽂链接:关于明确《厦门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体增收开发困难体⼈⼒资源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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