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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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河南泰联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升龙广场3号楼12层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国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慧,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大街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R。
法定代表人:孟宪彪,董事长。
沣
申请执行人河南泰联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47125.5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协议第一、二、三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嘉宝
书 记 员 付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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