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瓮安国资公司老总受贿罪一案,判了!
原瓮安国资公司⽼总受贿罪⼀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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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原瓮安国资公司⽼总受贿罪⼀案,判了!
11⽉12⽇,惠⽔法院开庭审理了原瓮安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董事、总经理陈家琦涉嫌受贿罪⼀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陈家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万元。
案件庭审中
简要案情
被告⼈陈家琦在担任瓮安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董事、总经理期间,因⼯作需要,与瓮安县江沣机动车尾⽓检测有限公司、瓮安县江沣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兰江达成⼀系列项⽬合作。
兰江为使双⽅尽快签订合作协议,让国资公司及时投⼊合作资⾦,同时出于“ 进⼀步维护好双⽅的关系的⽬的”,于2017年⾄2019年间,分三次共送给陈家琦现⾦⼈民币36万元及4条价值⼈民币2883.2元的⼤重九牌⾹烟,共计362883.2元。陈家琦明知兰江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仍然收受兰江的财物。
到案后,被告⼈陈家琦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并将涉案款全部退缴。理
法院认为,被告⼈陈家琦⾝为国家⼯作⼈员,⽆视国家法律,利⽤职务之便,⾮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系坦⽩,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同时起诉前已将涉案款全部退缴,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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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检察机关依法对曾明康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贵州省瓮安县⼈民政府原副县长、瓮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曾明康(副县级)涉嫌受贿⼀案,经黔南州⼈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县⼈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县⼈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曾明康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核实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辩护⼈的意见。
惠⽔县⼈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曾明康利⽤担任瓮安县⼈民政府副县长、瓮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谋取利益,⾮法收受他⼈财物,数额巨⼤,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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