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高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高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7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4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莉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解高雄;西安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解高雄西安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解高雄 
【当事人-公司】西安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管祥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丁笑笑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赵婷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管祥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丁笑笑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赵婷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管祥丁笑笑赵婷 
【代理律所】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解高雄 
【被告】西安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沣东物业公司、解高雄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商用)》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09 21:31:23 
西安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高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21)陕01民终147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高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祥,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笑笑,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解高雄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沣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东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莉莉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解高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沣东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求;
本院查明     2、一、二审诉讼费由沣东物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但认定沣东物业公司承担过错的比例明显偏轻,沣东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全面履行义务,必然形成过错,仅认定沣东物业公司承担过错20%与事实不符。本案与沣东实业公司诉解高雄租赁合同纠纷提交的证据相同,诉讼请求不同,属重复起诉,但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未支持其观点,解高雄认为,既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就不应该存在相同的证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其上诉请求。
     沣东物业公司辩称,1.其与解高雄属于物业服务法律关系。自
     2019年7月1日以来,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及物业合同约定向解高雄所在商铺的公共部位及共有设施设备、安保、保洁等方面提供物业服务,且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对解高雄承租商铺代缴水电费用。2.解高雄上诉理由中关于重复起诉的主张不成立。因解高雄拖欠房屋租金,西安沣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两个诉讼的标的与诉讼请求均不同。
     3.启航时代广场目前处于良好运营发展中,商户的物业费缴纳率自商场开业至今平均达到
     97%,绝大多数商户均处于良好经营状态,仅个别商户欠缴物业费,其称沣东物业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高质量物业服务,致使整个商圈人气低违背客观事实且与本案无关联关系。
原告诉称     沣东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高雄向沣东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54837.
     99元,违约金72879.
     68元,合计127717.
     67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2.判令解高雄向沣东物业公司支付代缴的水费共
     1416.
     45元;3.前两项金额总计
     129134.
     12元;5.判令解高雄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3月25日,西安沣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渭物业”)(甲方)与解高雄(乙方)签订《启航时代广场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沣渭物业(甲方)向解高雄(乙方)提供启航时代B座10404商铺(建筑面积1032.
     73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物业费,服务期限为2015年3月25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为止;第三条(一)物业服务费为5.
     5元/㎡•月;2:乙方初次缴费应一次性预交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此后的物业服务费按季度结算,乙方逾期交付的,按本协议第六条有关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电费单价为1.
     38元/度、水费单价为商业5.
     75元/吨、特行19.
     6元/吨;第四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乙方的委托,甲方可提供代缴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服务;第六条(三)、如乙方逾期支付或补足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或其它应缴费用的,乙方除应如数支付或补足外,每逾期一日,按应按未付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逾期达15日的,甲方有权中止或停止对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沣渭物业依约履行合同。2019年6月30日,沣东物业公司接替沣渭物业开展服务。解高雄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拖欠物业费及水电费,截止2020年12月31日,解高雄共拖欠物业服务费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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