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邓桂林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2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54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刘文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邓桂林
【当事人】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邓桂林
【当事人-个人】邓桂林
【当事人-公司】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卢泽华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五险一金个人与公司缴纳比例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卢泽华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聂瑾卢泽华
【代理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邓桂林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邓桂林是否应当退还天加公司为邓桂林缴纳的2019年9月、10月的社保费用及2019年9月的公积金。本院在(2020)湘01民终542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天加公司与邓桂林之间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天加公司未及时办理停缴手续,其自身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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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2 01:21:55
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邓桂林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54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泽华,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桂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加公司上诉请求,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
初10368号民事判决基础上,判令邓桂林支付天加公司垫付的“五险一金”差额部分10686.72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天加公司与邓桂林的劳动关系解除,但天加公司为邓桂林缴纳了2019年9月、10月的全部社保费用及2019年9月的公积金,共计15972.88元,邓桂林应当将上述费用全部返还给天加公司。即使按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也应当加上2019年9月份个人缴纳部分的差额944.32元。另,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天加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予以改判。
被告辩称 邓桂林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另补充,天加公司在2019年8月份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其应当在2019年9月及时办理社保变更手续,现因天加公司过错导致了没有变更,造成多扣多交了2个月的社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天加公司承担。考虑到多扣多交的部分,进入了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劳动者以后享相关的社保待遇,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劳动者退还个人部分。我方对此没有上诉,现天加公司主张公司承担部分也应当由邓桂林承担,意味着要邓桂林为天加公司的过错全部买单。
原告诉称 天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天加公司无需支付邓桂林经济补偿金182318.40元;二、判决天加公司无需支付邓桂林未休年休假8382.46元;三、判决支持
裁决书的第三项,但金额应是6220.48元;四、判决邓桂林退还天加公司垫付的“五险一金”单位缴费部分9752.4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邓桂林于2007年12月21日入职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23日,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任命邓桂林为长沙分公司商业项目部经理。2015年9月22日,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任命邓桂林为中央空调销售中心长沙分公司总经理。2016年11月29日,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即天加公司。2017年9月28日,天加公司设立长沙分公司,邓桂林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即总经理。2017年12月1日,天加公司发布《天加贸易中央空调2017年相关区域调整及管理人员任命》,任命高恒松为长沙分公司总经理,并将邓桂林调任至集采部。该案中,邓桂林主张其实际担任长沙分公司负责人至2018年11月22日,并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予以佐证。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25日,天加公司管理人员通过方式向天加公司发出《关于邓桂林后续工作内容调整的沟通及日常费用报销停止的通知》、《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沟通》两份,告知邓桂林梳理目前在手项目及客户资源信息整理,从即日起停止日常费用报销,并提出了补偿金的支付方案。2019年8月2日,天加公司管理人员通过方式向天加公司发出《关于战略集采部员
工邓桂林的工作要求》一份,要求邓桂林梳理在手跟进的项目信息、项目资料、学习员工手册,变更工作地点并遵守考勤要求。2019年8月5日,邓桂林对《关于战略集采部员工邓桂林的工作要求》予以回复,认为上述对邓桂林工作、地点的变更改变了工作内容,不予同意。2019年8月9日,天加公司向邓桂林发出《催告函》一份,陈述邓桂林2019年8月5日起未再上班,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对邓桂林予以催告。2019年8月30日,天加公司向邓桂林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认为邓桂林2019年8月5日起未再上班,且邓桂林妻子肖海燕在公司合作经销商湖南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法人及股东、邓桂林担任股东及监事,违反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员工手册》、《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解除与邓桂林间的劳动关系。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征得了天加公司公司工会的同意。
另查明,天加公司的《2017年中央销售体系绩效文件》规定:总经理的提成计算原则为:2017年个人单笔订单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方纳入提成计算。根据订单价格情况对应提成系数,与销售收入(剔除订单其他费用后销售收入)相乘即可得提成金额,提成系数为0.8%(实际售价<标准经销商价×86%)、1.2%(标准经销商价×92%>实际售价≥标准经销商价×86%)、1.4%(实际售价≥标准经销商价×92%);分公司总经理绩效计算原则为:年度
销售收入预售完成率≥100%提取0.3%、110%>年度销售收入同期完成率≥100%提取0.2%、年度销售收入同期完成率≥110%提取0.25%;利润考核标准:销售收入×2%>税前利润≥0,提取奖励分红税前利润绝对值的25%,上述奖励分公司经理不低于40%;60%的比例分配分公司内勤(财务、技术)。邓桂林据此主张:1、2017年度分公司总经理大项目提成57176.58元。具体计算方式为:2017年天加公司长沙分公司100万元以上订单为5笔,分别为CSA170001(1403788元)、CSF170068(1018780元)、CSA170088(1109505元)、17xxx182(1220000元)、CSA170240(3610002元),以上合计8362075元,该数字除以1.17的税率,乘以0.8%的比例为57176.58元。邓桂林为此提供了相应订单信息截图予以佐证。但上述信息中,仅有CSA170088(1109505元)载明的业务员为邓桂林;2、2017年四季度绩效工资52000元。计算方式为:天加公司长沙分公司2017年度预算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实际销售收入4001万元,年度预算完成100%。2016年度完成2765万元,年度销售收入同期完成率144.7%。2017年四季度长沙分公司营业收入为1106.2万元,故邓桂林享受绩效提成工资为52000元[1106.2万元÷1.17×(0.3%+0.25%)];3、2017年度分公司总经理税前利润分红17200元。天加公司长沙分公司2017年度预算销售收入4000万元,实际完成4001万元,税前利润为17.2万元,利润分红为17200元(17.2万元×25%×40%);4、2018年第一季
度绩效工资71782元。理由如下:根据公司登记显示,邓桂林直至2018年11月22日均为天加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2018年1月,天加公司长沙分公司实际完成659万元,2018年2月,天加公司长沙分公司实际完成267万元,2018年3月,天加公司长沙分公司实际完成601万元。故邓桂林2018年第一季度绩效公司为71782元[1527万元÷1.17×(0.3%+0.25%)];6、2018年至2019年富士康集采项目销售提成。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间,邓桂林作为天加公司集采中心员工负责了富士康项目,签订了合同总额为7531125元的WXB180302订单与合同总额为5000000元的WXC180312合同,总金额12531125元。邓桂林主张上述两订单系统业务员名字非邓桂林,但邓桂林主张实际系邓桂林签订的合同,邓桂林就此提供了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并主张天加公司支付项目提成78845元(12531125元÷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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