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生活中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则只需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发源地,但其宪法并非由一部统一的宪法文件构成,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惯例组成。
美国是产生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
法国是欧洲大陆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三、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
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章程(这是现行宪法)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叫基本政治制度,或称”政体“,它是指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的各级权力机关,并以其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选举原则
(一)选举的普遍性 (注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二)选举的平等性(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选举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四)无记名投票
(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六)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第五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由哪些部分和依据什么原则构成以及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现在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可能小题)
四、我国的行政区域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四)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五)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特别行政区是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由宪法作出的专门规定。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选择或是填空)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的权利,以及就国家和政治问题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人身自由(注意:此点可能简答)
1、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五)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的权利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
直辖市是什么意思1、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2、公民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八)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几项义务
1、劳动的义务
2、受教育的义务
3、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
4、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九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及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它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名词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特殊情况,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亦可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注意关键词)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代表的特权)
(3)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6)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第六章 民法概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有以下特点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第四节 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名词解释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类型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记熟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 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行为。
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协议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公民的身份正
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文件。(年满16周岁的公民)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失踪
1、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
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公民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第六节 法人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名词解释)
特征: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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