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简单地说,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步骤。
  第一、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该在知道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作出那一天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以及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等内容
  第二、受理。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后,行政机关会在五天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的,会进行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话,就不予受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的话,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机关会责令其受理,或者是自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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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审理。对于行政复议,行政机关通常是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如果有必要,或者是当事人有提出申请的话,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决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之后,经过审理,需要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如果原来的行政行为,确实没有存在错误的,那么可以决定维持原来的行政行为,如果原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可以撤销或者是变更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总的来说,根据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复议的行政机关会做出相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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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县政府,也可以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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