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什么意思
调解协议书 
    协议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人,现住河北省兴隆县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生人,现住天津市渔阳镇 (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 ,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时代花园小区(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 ,男,汉族,1987年  月  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 年  月  日晚时左右在 因琐事发生打架,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将 头顶左侧、左小臂处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乙方所受伤情已构成轻伤,为此乙方共在蓟县人民医院住院  天,开支医药费  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此事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费用共计 元,该费用包括乙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就医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在甲乙双方在此协
议签字按手印时由甲方给付乙方,并由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据。
    二、自此协议签字按手印后,此事即为解决完毕,自此之后乙方的身体及伤情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并建议相关机关免除对甲方的处罚。
    四、此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并无任何欺诈胁迫之行为。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存档一份,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篇二:民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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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为人民法院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法院无从约束。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
的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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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90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制作调解书和不制作调解书两种情形。
制作调解书属民事诉讼调解的一般规定,不制作调解书则属民事诉讼调解的特别规定。此特别规定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种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二是用概括的方式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尚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一是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显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让其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有足够的考虑时间和余地。从而使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成为效力待定的“契约”。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既不能显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也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损害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说明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都进行了处分,法律若不赋予其效力,还谈什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可任意反悔,调解书便成为一张废纸,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有何严肃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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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规定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用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案型,而概括式的方法可弥补成文法僵化和封闭的局限性,将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案型涵摄之中。如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至4项亦用列举的方式,列举出4类8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4类8种情形远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该款第5项又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涵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除上述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以外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情形,从而使《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具有更大的弹性。《民事诉讼法》第90条中“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和“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包括《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其调解书的效力,并不是由当事人签收后方才产生的效力,而是依据当事人约定生效的调解协议而产生的效力,成为便于当事人履行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完整版)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人、)或(系驾驶员)或(系车主)或(系肇事方之×)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或(系受害方之×)
    乙方委托代理人: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交警大队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二)、事故的前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元医疗费。
    (三)、××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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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___无责任。 
    二、双方协商情况 
    (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双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
    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三、协议内容: 
    (一)、2011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陕西省统计局2011年3月2日公布的《2010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陕西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05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5元;
    陕西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1.9元
    3、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陕西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99元;
    4、《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
    [2007]37号 )
    住宿费  省外150元/人天省内1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二)、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人员伤残和财产损失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医疗费:××元。
    (1)、医药费、住院费等
    (2)、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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