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期内及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期内及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在现实⽣活中是⾮常的常见的,⼤家多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也是有⼀定了解的,但是⼤家可能对民间借贷期内及逾期利息怎么计算并不是特别了解,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分析,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期内及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地位,如果当事⼈⾃愿⽀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持,反之,如果出借⼈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律不予⽀持。
参考法条: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六条“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条“借贷双⽅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后期借款本⾦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后期借款本⾦。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后期借款本⾦的,⼈民法院应予⽀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与以最初借款本⾦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请求借款⼈⽀付超过部分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条“借款⼈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2、双⽅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持。
2)借款⼈⾃愿⽀付,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五条第⼀款“借贷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付借期内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愿⽀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愿⽀付利息或违约⾦,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利益,借款⼈⼜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借款⼈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约定不明
1)⾃然⼈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持期内利息。
2)除⾃然⼈之间借贷外,⾃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般按照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五条第⼆款“⾃然⼈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除⾃然⼈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利息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之间对逾期利息⼀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九条第⼀款“借贷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这⾥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持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式。此时,完全可以⽐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主张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持。见过很多起诉书,像拉清单⼀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根本不会⽀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预先释明,⽽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从⼼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利率怎么算参考法条:
‘规定’第⼆⼗九条第⼆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年利率6%⽀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出借⼈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三、迟延履⾏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期间直⾄迟延履⾏等:
分界点是法院⽣效判决确定的履⾏期限届满之⽇,之前的利息为⼀般债务利息,即⽣效法律⽂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单独的计算⽅法,与⼀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基数、起⽌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般会直接⽀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期间开始前的⼀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作为基数。
本⽹站致⼒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需要律师咨询,欢迎进⾏律师咨询。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