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2009)民申字第106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海波,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海波,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海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达庆。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食品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孚集团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孚日水公司)与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 (2008)鲁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18日,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公司、山孚日水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09年10月14日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山东食品公司成立于1982年10月 26日,其前身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2000年8月1日,山东食品公司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刘汉涛、李玉春、李杰共同出资成立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0%。2004年5月24日该公司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孚集团公司。2004年6月16日,山
孚集团公司出资与日本水产株式会社共同成立山孚日水公司。
  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山东食品公司工作,1988年开始从事海带加工和出口工作。2000年8月1日开始,马达庆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 31日。2005年1月4日起,马达庆与山孚日水公司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山孚日水公司通知包括马达庆在内的员工于2006年12月1日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马达庆未与山孚日水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2007年6月1日,马达庆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山孚日水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及转移档案手续,赔偿失业保险待遇 7032元。山孚日水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马达庆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书面说明、赔偿经济损失 1200元。
  2006年9月22日,圣克达诚公司成立,企业类别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庆荣,注册资本为 50万元,注册经营范围为水产品等。陈庆荣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认缴全部50万元出资额;颜素贞担任该公司的监事。其中,颜素贞为马达庆的配偶,陈庆荣系马达庆的外甥。陈庆荣时系青岛大学纺织服装学院2004级服装系学生。马
达庆现在圣克达诚公司任职。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山东食品公司的前身)1979年开始经营海带出口业务。1999年、2000年,中粮果菜水产进出口公司委托山东食品公司收购淡干海带并代办出口手续,马达庆代表山东食品公司在相关协议书上签字。
  中粮集团自2001年至2006年每年采取下发《关于下达XX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的方式,分别向中国食品(北京)食品贸易部、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公司、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其中山东食品公司获得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日本数量配额情况是: 2001、2002年各650吨,2003、2005年各 620吨,2006年540吨。
山东简称  上述配额下达后,主要由马达庆代表山东食品公司或者山孚集团公司与日本东海水产贸易(株)、三井贸易(株)、神港交易 (株)等公司签订《中日贸易合同》,办理海带出口业务,合同约定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山东食品公司或者山孚集团公司。
  《关于下达XX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还持续提出:根据中粮集团与日本北海道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以下简称日本北海道渔联)达成的协议,日本北海道渔联委托中粮集团对海带配额、质量、数量统一进行管理,日方认可中粮集团是其在华的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
各公司有关海带出口贸易事宜,请直接与中粮集团联系。
  自2000年开始至2005年,山东食品公司、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山孚集团公司与威海海带产区的长岛县大钦岛乡养殖供销站、山东马山实业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及养殖海带业户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从上述单位和业户收购淡干海带用于对日海带出口,马达庆作为代理人在大部分合同上签字。
  山东食品公司是“海带加工方法及设备”专利的专利权人。2006年9月5日,马达庆曾向公司提出“海带专利没必要花钱再续”。
  2007年1月10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发出《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山东食品公司原经营海带出口业务主要人员变动,引起日方客户关注,为保证海带出口业务持续有序发展,要求山东食品公司于2007年1月 17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海带出口经营公司。根据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与日本北海道渔联签订的协议,日方委托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对海带配额、质量、经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日方认可该公司是其在华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
  同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圣克达诚公司请求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传真悉,要求圣克达诚公司于 2007年1月17
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
  2007年1月25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调查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将于1月29日到青岛分别拜访两公司,就计划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询问和调查。
  2007年2月2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致函山东食品公司称,此行主要是针对山东食品公司提供的2007年工作方案进行调查、了解,有关2007年海带经营配额将根据调查结果与日方交流后再最后决定。
  2007年2月14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调整2007年海带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决定将2007年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交由圣克达诚公司执行。
  2007年3月23日,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致函日本北海道渔联商请解决对日海带出口配额的分配问题。同年4月 3日,日本北海道渔联代表理事副会长宫村正夫回函称:“1.通过北京中粮公司作为窗口,长期以来我们与山东食品公司之间存在着贸易关系;……4.马氏及其他职员辞职后的山东食品公司,是否能够保证威海海带的品质稳定和数量,对此我们感到不安和疑虑,另一方面,因马氏长期从事威海海带的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
已被日本海带业界承认和信赖。我们与日本,国内的海带厂商进行了多次慎重的协商,并且依据中粮公司在当地听取、比较了山东食品公司和圣克达诚公司这两家公司业务计划后提供给我方的资料。我们判定,从 2007年起的威海海带业务,圣克达诚公司为最适合的从事威海海带业务的公司;5.对于我们来说,在和中国进行的海带贸易中确保规定的数量和质量的均一稳定性是大前提,因此要求北京中粮公司将马氏的新公司(圣克达诚公司)作为威海海带的窗口企业。”
  2007年4月6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圣克达诚公司获得31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
  2007年7月5日,山东食品公司根据中粮集团发出的《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最终取得32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
  2007年7月30日,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公司、山孚日水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圣克达诚公司和马达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判令圣克达诚公司和马达庆返还与海带业务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停止利用三原告的收购出口渠道经营海带业务,赔偿三原告经营利润损失600万元以及为处理本案所花费的交通费、律师费及其他实际支出10万元。
  2008年4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出 (2007)青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山东食品公司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其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
二、圣克达诚公司赔偿山东食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 111 669.27元。
三、马达庆对上列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山东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山孚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山孚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4 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食品公司承担38 902元,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共同承担20 598元。
  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不服上述判决,共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驳回山东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如下新证据:1.来源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山孚集团的设立及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白2005年5月至今山东食品公司不是山孚集团公司的股东。2.来源于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和大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上述两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
山孚集团公司成立时名称为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公司持有该公司 40%的股份。但自2005年5月至今,山东食品公司不再是山孚集团公司的股东。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和大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企业,二者之间没有主体变更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从2001年开始,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由包括大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稳定享有,同时认定大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后变更为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即一审判决实际认为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是由大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的法律主体,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此外,一审判决虽然认定涉案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自2001年起由四家单位稳定享有,但实际列明了八家单位名义上享有该贸易机会,又没有查明该八家名义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此,一审判决对此事实的认定自相矛盾。其他事实与
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青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公司、山孚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 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 693元,均由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公司、山孚日水公司负担。
  本院审查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另查明:中粮集团自2001年起,每年采取下发《关于下达XX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的方式,分别向有关单位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其中2001年由山东食品公司、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和中国食品(北京)食品贸易部等四家单位获得配额;2002年和2003年均由山东食品公司、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和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获
得配额;2005年和2006年均由山东食品公司、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和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获得配额。 2005年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获得大连地区对日出口海带配额后,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此后未再获得该配额。
  2007年2月14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发出《关于调整 2007年海带出口经营权的通知》称:“我司于1月30日派员专程到青岛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调查、了解之后,就有关情况多次与日本客户进行交流、研究,综合各方因素,经征求日方意见,我司现正式通知贵司:从2007年起,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不再交由贵司执行。”此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曾就山东食品公司的对日出口海带问题表示过关切。2007年2月14日,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曾向中国驻日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发函,请求该处向日本水产省及有关机构反映山东食品公司对日出口海带配额问题。2007年3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去函,请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中粮公司”妥善处置对日出口淡干海带配额问题。
  2006年9月5日,马达庆曾签署过落款为“水产二部”的有关海带专利的文件,该文件中提到“海带专利没必要花钱再续”。山东食品公司在本院听证时明确表示,该专利即一种名为“海带加工方法及设备”的专利,专利权至今有效。
  在一审过程中,为证明马达庆和圣克达诚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公司及山孚日水公司提交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圣克达诚公司监事、董事、经理任职文件、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两份)、马达庆《职工履历表》、《青岛市人口查询系统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青岛大学出具的证明、《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董事长滕海波拜访北海道渔联宫村会长等的会谈纪要》、经公证的证人韩吉峰、于思进、张永礼、邓忠恩、邵从、张宗成、孙秉伟等七人的证言等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刘兵和刘鸿出庭作证。圣克达诚公司提交了经公证的韩吉峰、于思进、张永礼、邵从、孙秉伟等五人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作为反驳证据。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圣克达诚公司监事、董事、经理任职文件、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等表明,圣克达诚公司的负责人为陈庆荣,监事为颜素贞。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则表明,圣克达诚公司的出资人为陈庆荣。马达庆《职工履历表》、青岛大学出具的证明等表明,陈庆荣为马达庆的外甥、颜素贞为马达庆的妻子。根据一审庭审笔录的记载,证人刘兵在一审庭审中自称其工作单位为日本水产株式会社代表处,日本水产株式会社与山孚日水公司之间是投资关系。
  山东食品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称,本案发生后,经过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等部门的协调,涉案对日出口海带配额从2008年起至今一直由山东食品公司享有,圣克达诚公司至今未再获得对日出口海带配额。
  综上,二审判决以本案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为基础,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公司、山孚日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郃中林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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