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提升教育科学研究质量和影响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职能定位,结合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服务教育决策,助力教育教学改革,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择优立项、严格过程管理、注重研究效益。
第三条 课题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简化课题管理程序和方式,提高课题管理效率。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教科院)是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责任机构,负责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规划、评审、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课题的规划、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三)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组织立项课题成果验收和鉴定工作。
(五)宣传推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山东简称
第五条 建立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库,其成员经遴选推荐,由省教科院聘任。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课题评审立项、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并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六条 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五大类。
第七条 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选题以教学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专注于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内容,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原则上每一个五年规划组织三次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
第九条 申请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的教育教学工作者、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热心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能够实质性地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三)申请人同年度只能主持一个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四)重大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县教育局科室、市教科院(教研院、教研中心、教研室、职教室、教科所)内设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且具有主持并完成过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一)无工作单位或挂靠工作单位者。
(二)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
(三)以往承担的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课题、职成教课题未结题者。
(四)近三年内被撤项者。
第十一条 课题应逐级申报,各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院、教研中心、教研室、职教室、教科所)、各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工作。省教科院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立项总数,以确保课题研究的质量。
第十三条 省教科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评审小组,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主持人和成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十六条 立项课题由省教科院发文公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如有经费支持的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收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依规使用,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等。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一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经费结余应退回省教科院课题资助经费专项账户。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提供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申请结题鉴定时,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结算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单。
第二十四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
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教科院对立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 委托市级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院、教研中心、教研室、职教室、教科所)、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等机构负责对所属范围内的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委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所有列入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的课题,按本办法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省教科院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市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报送省教科院委托管理机构备案,由委托管理机构统一报送。课题的开题论证由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省教科院参与重大
和重点课题的开题论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论证组织,并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