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8.06
【字 号】鲁环发〔2018〕190号
【施行日期】2018.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理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四章    生态保护红线审查
  第五章    审查重点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八章    附则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除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
  第三条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山东政
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各环评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开展环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务。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处室(以下简称“环评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按程序、时间节点进行网上受理、审查、审批。
  第七条 省环保厅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或政策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事项或者不能审批事项,以及限批区域、流域内涉限项目,不予受理。
  受理人员将初审合格的报告书,即转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环境评审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第八条 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纳入绿通道,实行容缺受理、随时研究、优先办理。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山东简称  第九条 省环保厅对受理后的报告书,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查、审批。
  (一)技术评估
  省环境评审中心组织对报告书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政策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召集专家和有
关单位代表现场勘察、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其中,评审中提出报告书需要修改完善的,省环境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修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批
  审批处室审查。召开处务会,省环境评审中心评估人员汇报项目技术评估情况,环评处经办人员结合技术评估报告汇报审查情况,与会人员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厅分管领导审核。建设单位按照处务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环评处会同省环境评审中心提交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厅领导及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省环境评审中心汇报拟审批项目的技术评估情况,环评处汇报拟审批项目的审查意见,与会人员讨论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三)公示批复公告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信息在山东环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落实厅长办公会议相关意见后,环评处起草批复文件,按程序签发,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通过快递、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形式分别将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和各市环保局。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报告书,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含技术评估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整改或者报告书编制有重大问题导致时间延误,不计入时限。
  第十条 环评处处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厅长办公会议一般隔周召开。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随时开会研究。
 
第四章    生态保护红线审查
  第十一条 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早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就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类型、地理位置坐标和占用范围,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沟通、衔接,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需要穿越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作为报告书附件。
  对需要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的,随报告书一并审查。
  第十二条 省环境评审中心接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评审,并积极与生态处、流域处等相关处室沟通,由上述处室提出邀请的相关生态保护红线方面专家人选,作为专家组成员。涉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的生态保护红线,应同时邀请其派出代表参加技术评审会。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会应当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影响、保护与修复措施和穿越的不可避免性有明确结论,并在专家评审意见中论述。省环境评审中心应将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专家评审结论纳入评估报告,形成穿越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论,报省环保厅,同时抄送
环评处、流域处、生态处等相关处室。生态处会同流域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书面意见,送环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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