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山东卓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 ...
朱某某、山东卓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9 
【案件字号】(2021)皖06民终8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冬宁化启武王晖 
山东简称【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建朝;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陈敬刚 
【当事人】朱建朝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陈敬刚 
【当事人-个人】朱建朝陈敬刚 
【当事人-公司】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宁煦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安晶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裴传武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宁煦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刘峰杰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安晶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裴传武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宁煦智刘峰杰安晶裴传武赵辉 
【代理律所】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朱建朝;陈敬刚 
【被告】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两位证人与朱建朝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存在倾向性。本案争议焦点是:1、一审关于本案责任划分是否正确;2、一审关于王花平劳动能力的认定是否正确;3、一审关于朱建朝长期护理依赖系数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先予执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27 01:43:47 
朱某某、山东卓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6民终8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某,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宅子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朱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某,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建朝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卓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昶公司)、原审被告淮北众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城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敬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朱建朝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卓昶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031399.08元(不服部分为559456.91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卓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朱建朝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该案中,上方灰块掉落是造成朱建朝致伤的根本原因。山东卓昶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
、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动保护义务,对施工环境的安全负有完全的保障责任。而该案灰块掉落的根本原因是卓昶公司未能及时排除施工环境的安全隐患,而非朱建朝劳务不当造成。对于灰块掉落的发生,朱建朝无法预见,无法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另外,事发时朱建朝佩戴有安全帽,且在施工时上方搭建有工作护板。作为朱建朝来说,即使其提供劳务时应当预见到上方可能会有废块掉落的风险,但其一方面已经在其上方搭建工作护板,另一方面也佩戴有安全帽,其已经尽到所有能尽到的防护义务。同时,根据朱建朝工友声明,当时上方在已经有废料掉落的情况下,是卓昶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敬刚继续指示朱建朝和其工友进入施工现场,继续施工的,朱建朝作为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个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一审法院仅在判决中说朱建朝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基于什么原因认定朱建朝未尽到义务并未说明,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纠正。二、朱建朝配偶王某某系残疾人且患有癫痛,在以上能充分说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对朱建朝配偶王花平劳动能力鉴定无果的情况下,径直判决,不仅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且程序违法。王花平现年已52岁,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女性55岁为退休年龄,但作为王花平来说其持有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
的凭证;(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本案中被扶养人王花平不仅残疾且患有XXX,因此综合其个人情况来看,认定丧失劳动能力并无不妥。一审中,因对朱建朝配偶王花平劳动能力是否丧失存疑,卓昶公司对该项申请了鉴定。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多次要求朱建朝提供病历。但因朱建朝家境困难且王花平所患系癫病,无法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朱建朝拒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在鉴定过程中,朱建朝多次强调愿意配合,鉴定机构可以到场对朱建朝的配偶进行指导,需要去医院做哪种检查,朱建朝也愿意配合,但一审法院声称疫情期间,鉴定机构无法现场鉴定。在朱建朝对自己主张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未鉴定为由径直判决,不予认定,不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也存在程序违法,应予纠正。三、一审法院对于朱建朝的长期护理依赖计算系数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公安部下发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规定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朱建朝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护理系数为40%是没有依据的,应当参照上述两个文件,结合本案朱建朝受伤的原因,支持以50%的护理系数。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朱建朝的合法权益,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