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山东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现将《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
  2021年4月7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出资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省属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期限和注册资本;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五)党的组织;
  (六)董事会;
  (七)经理层;
  (八)监事会(监事);
  (九)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法律责任;
  (十)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十一)职工民主管理和劳动人事制度;
  (十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三)附则。
  第五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六条  经营宗旨、范围、期限和注册资本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公司主业、经营期限和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公司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明确省国资委或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明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完善党委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在经费保障、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党组织工作运行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般应就党组织单设一章,使党建工作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设立公司党委的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山东简称
  第九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省国资委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或股东会报告、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
议跟踪落实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多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有关要求;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
  第十一条  设立监事会的省属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省属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法律责任条款,应当明确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条件;忠实、勤勉、保密等义务;明确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省国资委或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批准。省国资委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