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建设具有山东特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平台)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合作研究中心)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两个类别。
第三条 国际合作平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 一 )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 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 二 ) 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联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团队;
( 三 ) 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国际合作平台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全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问题;负责对国际合作平台进行审批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国际合作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申请与批复
第七条 申请建设合作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主体为我省境内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
( 二 ) 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
、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人才队伍;
( 三 ) 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且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国或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 四 ) 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和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
( 五 ) 至少承担过一项政府间、国家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八条 申请建设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批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
(二) 承担过3项(含)以上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
划项目且运行情况良好;
(三) 与2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 对申请单位拥有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
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同意建设。
第十条 申请设立国际合作平台,由申请单位认真填写《山东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或《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建设的国际合作平台进行严格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正式下文批复。
第十二条 经省科技厅正式批准成立的国际合作平台授予“山东省中***(国别)**(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或“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 与港、澳、台合作的名称为“山东省鲁**(地区)**(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
第四章 服务与支撑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所需经费主要以申请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对国际合作平台实行动态管理。自国际合作平台批准建设之日起,省科技厅每年对其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和科技辐射等方面的运行情况和绩效组织考评或评估。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国际合作平台给予滚动支持;对管理不善、绩效不佳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国际合作平台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省国际合作平台,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争取科技部相关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附件:1、《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2、《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
山 东 省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研 究 中 心
建 设 申 请 书
申请中心名称
申 请 单 位
单 位 负 责 人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九年 制
填 报 说 明
填 报 说 明
1、 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明确。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
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2、 项目申请书需打印一式五份(A4幅面,双面印刷,简装),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未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书,将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负责人 | 职务、职称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手 机 | |||||||
E-mail | 传 真 | |||||||
员工人数 | 是否设有专门对外合作机构 | 专职从事国际科技合作人数 | ||||||
□有 □否 | ||||||||
单位类型 | □科研院所 □高等学校 □公营企业 □私营企业 | |||||||
□合资企业 □其他(请指明) | ||||||||
是否建有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如有,请填写其名称) | ||||||||
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情况 | 任务名称 | 承担时间 | ||||||
国家级 | ||||||||
省部级 | ||||||||
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及合作对象 | ||||||||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 联系人 | 电 话 | ||||||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二、国外主要合作伙伴情况及技术水平(内容要具体,限五号字一页以内) |
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业务现状及主要经验(包括现有合作基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及经验) |
四、近期发展目标与合作规划(内容要具体,目标要明确,限五号字一页以内) |
五、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山 东 省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基 地
建 设 申 请 书
申 请 单 位
单 位 负 责 人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九年 制
填 报 说 明
填 报 说 明
1、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明确。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2、项目申请书需打印一式五份(A4幅面,双面印刷,简装),加盖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未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书,将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负责人 | 职务、职称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手 机 | |||||||
E-mail | 传 真 | |||||||
员工人数 | 是否设有专门对外合作机构 | 专职从事国际科技合作人数 | ||||||
□有 □否 | ||||||||
单位类型 | □科研院所 □高等学校 □公营企业 □私营企业 | |||||||
□合资企业 □其他(请指明) | ||||||||
批准建设合作研究 中心时间 | 年 月 日 | |||||||
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情况 | 任务名称 | 承担时间 | ||||||
国家级 | ||||||||
省部级 | ||||||||
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及合作对象 | ||||||||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 联系人 | 电 话 | ||||||
主管部门意见: 推荐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二、合作研究中心运行情况(包括现有合作基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及经验) |
三、国外主要合作伙伴情况及技术水平(内容要具体,限五号字一页以内) |
四、近三年完成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情况及取得的效益(内容要具体限五号字一页以内) |
五、近期发展目标与合作规划(内容要具体,目标要明确,限五号字一页以内) |
六、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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