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东省安全⽣产条例》已于2022年3⽉1⽇施⾏
⼭东省⼗三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东省安全⽣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2年3⽉1⽇施⾏。
⼀⼩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条例》细化、量化⽣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
细化、量化⽣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要求⽣产经营单位负责⼈必须⼀⼩时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分钟内直报省⼈民政府安全⽣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时内书⾯报告省⼈民政府安全⽣产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简称《条例》规定,⽣产经营单位应当建⽴健全全员安全⽣产责任制
健全全员安全⽣产责任制,明确⽣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其他负责⼈、职能部门负责⼈、⽣产车间(区队)负责⼈、⽣产班组负责⼈、⼀般从业⼈员等全体⼈员的安全⽣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员职务调整、收⼊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与修改前的⼭东省安全⽣产条例相⽐较,《条例》关于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要求更加严格。《条例》将原来的“从业⼈员在三百⼈以上的⾼危⽣产经营单位和从业⼈员在⼀千⼈以上的其他⽣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修改为“从业⼈员⼀百⼈以上的⾼危⽣产经营单位和从业⼈员三百⼈以上的其他⽣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根据《条例》,⽣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产资⾦投⼊
保障安全⽣产资⾦投⼊,并将其纳⼊年度⽣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产资⾦投⼊应当专项⽤于安全⽣产⼯作,不得挪作他⽤。应当明确本单位从业⼈员配备劳动防护⽤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员⽆偿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员正确佩戴和使⽤,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条例》对安全⽣产权责清单、巡查约谈、重⼤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在强化安全⽣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安全⽣产权责清单、巡查约谈、重⼤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安全⽣产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补充细化。其中,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民政府执⾏安全⽣产法律法规、履⾏安全⽣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考核、奖惩和使⽤的重要参考。应当完善安全⽣产约谈制度,对发⽣较⼤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职责不⼒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民政府有关负责⼈进⾏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规定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在⽣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事故应急救援、提级调查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完善⽣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政区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业、领域建⽴应急救援基地、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
附件:《⼭东省安全⽣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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