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05.09.20
【字 号】鲁财农[2005]45号
【施行日期】2005.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05〕45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农〔2005〕7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映。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良种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农业良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良种工程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良种研究开发的资金。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农业良种研发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良种研发。
第二章 支持的重点、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系)选育;
  (二)地方动植物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创新利用;
  (三)优良动植物品种的引进、驯化和创新利用;
山东简称  (四)必要的良种良法配套技术研究。
  第五条 支持方式
  重大课题实行成本补偿方式,对课题研究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以省财政补偿为主,自筹为辅,资助最高为全额;重点课题实行定额补助方式,以地方支持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开支范围
  (一)课题研究经费是指课题研发过程中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
  1、科研所需分析、测试、计算费用,试验用能源材料、样本、样品、标本、消耗材料及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2、良种引进费用;
  3、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试验外协费;
  4、科技图书、软件购置、资料印刷等费用;
  5、为课题研究、开发、试验等所发生的差旅费;
  6、课题验收、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7、申请品种权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用于项目宣传、调研、计划编制、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报省财政厅核定。
  第七条 资金拨付
  重大课题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课题依托单位;由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的良种工程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渠道拨付。重点课题经费实行财政逐级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效益发挥。
  第九条 课题主持人要严格执行课题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课题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课题依托单位课题经费进行审计。对挤占、截
留、挪用、擅自提取管理费和奖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经省办公室同意。对撤销的课题,课题主持人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剩余课题经费如数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课题验收后一个月内,依托单位要编报课题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课题依托单位要加强课题节余经费管理。未完课题年度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节余经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室核批,可由课题依托单位用于该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良种工程课题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鲁财农发[1998]106号文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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