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办法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办法
 
 
(鲁高速审〔201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维护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集团公司正常的经营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一)   及时处理与周密安排相结合;
(二)   分级管理与有效的集中控制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
(一)已经引发仲裁、诉讼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与本单位员工、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之间的各类纠纷案件;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本单位员工、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发出的要求履行义务的口头通知、法律文书等可能引发仲裁、诉讼的纠纷案件。
第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涉案金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对外影响等因素,将案件划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一)一般案件:涉案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且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
1.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案件;
2.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或可能引起体性诉讼的案件;
3. 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4.集团公司认为影响重大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及各分支机构,其他权属法人单位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综合管理部门。机关各部室、分支机构负责处理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七条 机关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努力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认真谨慎处理纠纷案件,积极争取减少损失,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协调、督导发生法律纠纷案件的机关部室、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签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件,组织、协调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处理案件,并积极参与;
(二)督促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及时收集、整理并报送有关法律纠纷案件的材料、证据备案;
(三)督促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认真处理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发出的口头通知或《律师函》、《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防止诉讼案件发生;
(四)负责收集、上报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的法律纠纷处理意见,并提供建议;
(五)组织集团公司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增强员工法律意识。
第九条 发生法律纠纷的机关部室通过审计法务部委派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或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分支机构应自行聘请由集团公司认可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撤诉、调解、仲裁、应诉、上诉、结案等的具体工作,审计法务部提供协助。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的法律纠纷案件未在当地审理的,主审法院、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应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于分支机构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
(一)   一般案件由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提出分办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指定案件相关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对于高速股份托管分支机构发生的一般案件,由集团公司指定高速股份组织办理;
(二)   重大案件由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提出分办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集团公司案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审计法务部提供法律协助,案件相关分支机构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对于高速股份托管分支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由集团公司指定高速股份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
(一)一般案件
1.诉讼、仲裁类案件:审计法务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法律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分办意见呈报分管领导,通知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高速股份协助法律顾问做好案件资料搜集整理,并于开庭审理或仲裁开始5个工作日前,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备审计法务部,同时做好应诉准备。案件开庭审理或仲裁后5个工作日内,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高速股份形成书面报告,报备审计法务部,同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做好进一步的案件取证或诉讼工作。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审计法务部或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高速股份将裁判结果报有关领导确定执行意见。
2.非诉类案件:审计法务部或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要在接到本单位员工、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发出的要求履行义务的口头通知、法律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执行意见,及时化解纠纷,消除隐患,防止诉讼或仲裁案件发生。
(二)重大案件
1.诉讼、仲裁类案件:审计法务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法律文件2个工作日内,将分办意见呈报分管领导,通知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高速股份协助法律顾问做好案件资料搜集整理,并于开庭审理或仲裁开始10个工作日前,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备审计法务部,并报总法律顾问、分管领导审阅,同时做好应诉准备。案件开庭审理或仲裁后2个工作日内,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形成书面报告,报备审计法务部,并报总法律顾问、分管领导审阅,同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做好进一步的案件取证或诉讼工作。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审计法务部或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高速股份将裁判结果报有关领导研究确定执行方案。
2.非诉类案件:审计法务部或案件相关部室、分支机构要在接到本单位员工、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发出的要求履行义务的口头通知、法律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山东简称,就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研究确定执行方案,及时化解纠纷,消除隐患,防止诉讼或仲裁案件发生。
 
第三章  费用承担和奖惩
 
第十三条 一般案件发生的办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食宿费、代理费、协调费、诉讼费等各项费用由案件相关分支机构自行承担;重大案件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协调费等由案件相关分支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如因分支机构对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存有过错,或在处理过程中因措施不当或延误,致使集团公司在法律纠纷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支付行政管理部门的等,由各分支机构以其自有资金自行承担,但分支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余部分由集团公司支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工作人员,集团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子公司、子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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