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 ...
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3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49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 
【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公司】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华兵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王美婷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李学勇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王秀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石云婷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华兵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王美婷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李学勇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王秀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石云婷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华兵王某某王美婷李学勇王秀梅石云婷 
【代理律所】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莱钢公司是否构成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莱钢公司是否构成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本案中,生效判决虽未支持保全申请人莱钢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莱钢公司诉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恒大公司无其他证据证实保全申请人莱钢公司存在通过保全来损害被保全人恒大公司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不能认定保全申请人莱钢公司构成申请错误,故一审未支持恒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在莱钢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恒大公司主张的联合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恒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37元,由上诉人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1:17: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9日莱钢公司与潍坊中远置业有限公司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莱钢公司承建潍坊中远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昌乐铂金水岸小区项目37、38、39、40号楼及地下车库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装饰工程。工程名称:昌乐铂金水岸,工程地点:昌盛街北侧,水库东路以东。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为51063.3平方米。2013年5月1日莱钢公司与恒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大公司承建莱钢公司承包的昌乐铂金水岸小区,工程地点:昌盛街北侧,水库东路以东。工程承包范围:建筑面积为3.283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约计为:37某(16747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18层)、38某(12586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18层)。地下车库面积约3500平方米,合同价款为:约2500万元,第38条第二款约定,禁止恒大公司以任何形式再分包和转包,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可立即终止合同;恒大公司向莱钢公司支付合同额30%的违约金。2014年1月14日,恒大公司(甲方)与樊卫东(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实施协议书》,约定:樊卫东为昌乐铂金水岸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工程项目施工,全部承担本工程项目的经济、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实行由施工管理责任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部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的施工管理。    2020年1月13日,莱钢公司以恒大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恒大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转包给樊卫东,且莱钢公司超付工程款为由,请求判令恒大公司返还超额支付工程款96779.3元及利
息,支付违约金7500000元及利息。同日,莱钢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恒大公司银行存款7596779.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联合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鲁0725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恒大公司银行存款7596779.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020年1月15日冻结恒大公司中国建设银行xxx0×××2444存款7596779.3元。2020年6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鲁072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莱钢公司与恒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恒大公司与樊卫东之间系借用资质而非转包关系,对莱钢公司主张的7500000元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因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双方均未要求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予以评估核定,故涉案工程款不能确定,从莱钢公司现有的证据不能得出超额支付恒大公司工程款96779.3元的事实。综上,驳回了莱钢公司的诉讼请求。莱钢公司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鲁07民终59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鲁0725民初288-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恒大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2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冻结。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联合保险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二、莱钢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恒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莱钢公司保全存在重大恶意,应当赔偿恒大公司损失。莱钢公司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与联合保险公司担保行为相互结合才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符合共同侵权的基本特征,联合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恒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7民终49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大道西。
山东简称
     法定代表人:夏钰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兵,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婷,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勇,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玉清社区东方路以东卧龙东街以北B区1-3层及4层楼梯以北区域。
     负责人:王保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婷,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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